-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本局)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機 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左列各科,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掌理商業行政登記、管理、輔導等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工礦業行政登記、管理與輔導,度量衡行政監督及土石採取等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農林漁牧、自然生態保育、綠化及農會、農田水利會、水權登記管理輔 導監督等事項。 四、第四科:掌理市公營、民營公用事業之監督管理,公共場所各項公用設備之檢查,水 電、煤氣、冷凍空調、鑿井及技術員工之登記、管理、考驗等事項。 五、第五科:掌理本市水土保持事業與產業道路之調查、規劃、設計、施工、管理與維護 等事項。
- 第 4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技正、秘書、科長、視察、專員、股長、分析師、設計師、 管理師、科員、技士、助理設計師、助理管理師、技佐、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 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局之下設市場管理處、度量衡檢定所、家畜衛生檢驗所,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臺 北 市 政 府 建 設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一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 局 長 簡任 一 主 任 秘 書 簡任 一 專 門 委 員 簡任 二 技 正 薦任 四 內一人得列簡任 秘 書 薦任 四 科 長 薦任 五 視 察 薦任 四 專 員 薦任 二 股 長 薦任 一六 分 析 師 薦任 二 設 計 師 委任 二 一、內一人得薦任( 係由本職稱二人 與管理師一人合 併計給)。 二、本職稱薦任官等 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 列等表之八」未 規定前,暫以薦 任第六職等辦理 。 管 理 師 委任 一 科 員 委任 三三 內十一人得列薦任。 技 士 委任 三五 內十二人得列薦任( 其中一人係由本職稱 之尾數二人與會計室 科員之尾數一人合併 計給)。 助 理設計 師 委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暫以委任第三職等 至第五職等辦理。 助 理管理 師 委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暫以委任第三職等 至第五職等辦理。 技 佐 委任 六 辦 事 員 委任 一0 書 記 委任 一六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一 專 員 薦任 一 股 長 薦任 二 科 員 委任 四 內一人得列薦任 書 記 委任 二 人 事 室 主 任 薦任 一 專 員 薦任 一 股 長 薦任 二 科 員 委任 四 內一人得列薦任 助 理 員 委任 一 書 記 委任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八」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九職等 辦理。 專 員 薦任 一 內一人得列薦任 科 員 委任 四 助 理 員 委任 一 合 計 一七四 - 第 10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局長。 二、副局長。 三、主任秘書。 四、科長。 五、主任。 六、其他經局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11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局定 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4-01-6001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全部
民國 83 年 12 月 23 日
中華民國83年12月23日臺北市政府(83)府法三字第83079199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暨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