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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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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2 年 04 月 24 日
中華民國92年4月24日臺北市政府(92)府法三字第09202860800號令發布廢止暨編制表
  • 第 1 條
    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指 揮監督所屬機關及員工;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 第 3 條
    本局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科:交通工程、道路、橋隧、衛生下水道、雨水下水道、水利工 程之督導及相關機具、材料採購之監辦等事項。 二 第二科:建築管理業務之督導及本局相關之公共工程用地規劃及其有 關事宜之推動、協調等事項。 三 第三科:公共建築及公園、路燈工程督導、合法房屋拆遷、補償與舊 有違建之處理、督導及鑑估等事項。 四 秘書室:工務行政之研究發展與管制考核、公共關係、新聞聯繫、會 議、文書、檔案、事務與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五 資訊室:工務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發展、協調、推動、管理、維護 、訓練及督導等事項。
  • 第 4 條
    本局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技正、秘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股 長、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技士、科員、技佐、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視察、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 理歲計、會計事項。
  • 第 6 條
    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第 8 條
    本局設政風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雇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
    本局之下設新建工程處、養護工程處、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衛生下水道 工程處、建築管理處,其組織規程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局為適應工務建設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並視業務 需要,得設工程材料試驗室、工程施工督導小組,所需人員均由本局總員 額或所屬工程處總員額內調兼之。
  • 第 11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 北 市 政 府 工 務 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局 長 比照簡任第十三職等
    副 局 長 簡 任
    主 任 秘 書 簡 任
    專 門 委 員 簡 任 內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技 正 薦 任 內三人得列簡任
    秘 書 薦 任
    科 長 薦 任
    主 任 薦 任
    視 察 薦 任
    專 員 薦 任
    股 長 薦 任 一○
    分 析 師 薦 任
    設 計 師 委 任
    管 理 師 委 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 (係由本 職稱二人與技土之尾數一 人合併計給) 。
    技 士 委 任 五三 內一七人得列薦任
    科 員 委 任 一二 內四人得列薦任
    技 佐 委 任
    辦 事 員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一一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薦 任
    視 察 薦 任
    股 長 薦 任
    科 員 委 任 內二人得列薦任 (其中一 人係由本職稱之尾數二人 與技士之尾數一人合併計 給) 。
    辦 事 員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統 計 室 統 計 主 任 薦 任
    科 員 委 任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股 長 薦 任
    科 員 委 任 內二人得列薦任
    助 理 員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九職等辦理。
    專 員 薦 任
    股 長 薦 任
    科 員 委 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
    雇 員 僱 用
    合 計 一七一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八」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第 12 條
    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處長。 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參加。
  • 第 13 條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核 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台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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