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工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本處設左列各科、室、隊,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土木工程科:掌理道路、橋樑等工程之養護,改善與增建、規劃、設計及市有建築之 修繕等事項。 二、水利工程科:掌理河川管理及其他有關水利等工程之養護,改善與增建、規劃、設計 等事項。 三、下水道工程科:掌理雨水下水道等工程之養護、改善與增建、規劃、設計等事項。 四、工務科:掌理各種工程之發包、簽約、施工、考工、估驗、計價、驗收及結算等事項 。 五、供應科:掌理工程材料機具等之採購、儲運以及供應等事項。 六、路權管理科:掌理工程受益費查定及重複受益部分徵大免小之處理等相關作業及公共 工程用地徵收(購)暨其範圍內合法房屋與管線之調查、測量、估價、協議、拆遷、 指導、修復、辦理補償,以及市有公共設施產權之移轉、登記暨路權管理等事項。 七、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事務、出納、印信典守、公有財產保管、車輛調派及不屬 其他各科、室、隊事項。 八、養護工程隊:掌理市有道路、橋樑、雨水下水道等之保養維護,以及機械與抽水站之 維護、運用等事項。
- 本處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專門委員、科長、隊長、主任、秘書、正工程 司、專員、副隊長、副工程司、組長、股長、分隊長、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工 程員、辦事員、書記。
-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 兼辦統計事項。
-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雇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工地工務所、規劃測量隊、抽水站管制中心、道路挖掘協調管制中 心、材料試驗室及材料庫。另養護工程隊得設拌合場、保養場,其所需人員,均由本處總 員額內調兼之。
-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以 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 五、科長。 六、隊長。 七、主任。 八、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轉陳 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備查。
-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1-4002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82 年 07 月 27 日
中華民國82年7月27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56111號令修正發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