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台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以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承工務局局長之 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左列各料、室、隊,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土木工程科:掌理道路、橋樑等工程之養護,改善與增建、規劃、設 計及市有建築之修繕等事項。 二 水利工程科:掌理河川管理及其他有關水利工程之新建及養護,改善 與增建、規劃、設計等事項。 三 雨水下水道工程科:掌理雨水下水道等工程之新建及養護,改善與增 建、規劃、設計、管理等事項。 四 工務科:掌理各種工程之發包、簽約、施工、考工、估驗、計價驗收 及結算等事項。 五 供應科:掌理工程材料機具等之採購、儲運以及供應等事項。 六 路權管理科:掌理工程受益費查定及重複受益部分徵大免小之處理等 相關作業及公共工程用地徵收 (購) 暨其範圍內合法房屋與管線之調 查、測量、估價、協議、拆遷、指導、修復、辦理補償,以及市有公 共設施產權之移轉,登記暨路權管理等事項。 七 養護工程隊:掌理市有道路、橋樑、雨水下水道等之保養維護,機械 與抽水站之維護運用,以及道路挖掘協調管制等事項。 八 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法制、事務、出納、印信典守、公有財產 保管、車輛調派及不屬其他各科、室、隊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專門委員、科長、隊長、主任 、秘書、正工程司、專員、副隊長、副工程司、組長、股長、分隊長、幫 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工地工務所、規劃測量隊、河川巡防隊、抽水站管 制中心、材料試驗室及材料庫。另養護工程隊得設拌合場、保養場。 除河川巡防隊隊員由駐警兼任外,其餘所需人員,均由本處總員額內調兼 之。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 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 五 科長。 六 隊長。 七 主任。 八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台北市 政府工務局轉陳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工務 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1-4002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85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5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85)府法三字第85059628號令發布廢止本組織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