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工務局局長之 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綜合計畫科:掌理中、長期工程計畫、年度預算整編、土地取得、地 上物、地下物拆遷補償及工程研考等事項。 二 河川工程科:掌理河川水利工程、雨水抽水站工程之新建及養護,改 善與增建、規劃及設計等事項。 三 河川管理科:掌理本市轄河川維護管理工作,包括審核河川地使用申 請、防洪陸閘及疏散門之管理與啟閉業務、違反水利法案件之取締及 行政罰鍰作業、高灘地休憩設施之小型維護工程設計及監造、高灘地 之經營及維護管理、水域遊憩活動之管理、藍色公路碼頭之維護及河 川地美化等事項。 四 雨水下水道工程科:掌理雨水下水道等工程之新建及維護,改善與增 建、規劃、設計、管理等事項。 五 工務科:掌理工程採購及與工程有關物料採購之發包、訂約及工程之 施工、監造、履約管理等事項。 六 品管及勞安科:掌理河川、雨水下水道、抽水站工程施工中之品質查 證管理考核及勞工安全衛生等事項。 七 抽水站管理一科:掌理基隆河系(自中山二橋起至上游各站)、新生 大排等各抽水站、閘閥門之管理維護與操作及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 之維修、站房修繕等事項。 八 抽水站管理二科:掌理淡水河系、景美新店溪系、基隆河系自中山二 橋起至下游各站(含士林北投地區、社子關渡洲美等地區)各抽水站 、閘閥門之管理維護與操作及公告金額十分之一以下之維修、站房修 繕等事項。 九 資訊室:掌理資訊作業規劃、設計、管理、推廣及訓練等事項。 十 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法制、事務、出納、印信典守、公有財產 保管、物料及工程收購材料之倉儲管理、車輛調派及不屬其他各科、 室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秘書 、正工程司、專員、副工程司、股長、分析師、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 、設計師、管理師、助理員、助理工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處設河川巡防隊、工務所及高灘地管理站,河川巡防隊置隊長一人,工 務所置主任一人,高灘地管理站置站長一人,所需人員均由本處總員額內 調兼之。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 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總工程司。
- 第 11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副總工程司。 六 科長。 七 主任。 八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2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工務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工務 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1-4002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95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584445100號令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組織規程;新名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水利工程處組織規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