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以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承工務局局長之 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道路工程設計科:掌理新建道路、橋涵、廣場等工程之計畫、規劃設 計等事項。 二 機電工程科:掌理公共建築之水電、空調、監控系統、電梯及其他附 屬機電設施之設計、規範擬訂,施工預算編製等事項。 三 建築工程設計科:掌理新建及市有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等事項。 四 企劃科:掌理中長程工程計畫之編定、研究、測量、鑽探、規劃等事 項。 五 工務科:掌理新建各項工程之工事、施工、考工及檢驗、驗收等事項 。 六 供應科:掌理工程材料機具等之採購、儲運、驗收及供應等事項。 七 工程配合科:掌理工程用地範圍內障礙物之調查、測量、繪圖、估價 、協議、拆遷、指導修復及地上地下各項管線之勘測規劃暨用地收購 之基本作業與工程受益費查定暨重複受益部分處理等有關事項。 八 共同管道科:掌理共同管道工程之規劃、設計及委辦等事項。 九 共同管道管理中心:掌理共同管道管理、維修、清潔、巡查及監控等 事項。 十 資訊室:掌理資訊作業設計、管理及推廣等事項。 十一 秘書室:掌理法制、文書、研考、事務、出納、印信典守以及不屬 其他各科室之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副總工程司、專門委員、科長、主任、秘書 、正工程司、副工程司、專員、股長、幫工程司、分析師、設計師、管理 師、科員、工程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 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 第 8 條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工地工務所、材料試驗室,所需人員由本處總員額 內調兼。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 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 五 科長。 六 主任。 七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台北市 政府工務局轉陳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工務 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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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4003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85 年 09 月 06 日
中華民國85年9月6日臺北市政府(85)府法三字第85059628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