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95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584445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工務局局長之 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及隊,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規劃設計科:掌理本市道路、橋樑及相關設施等工程規劃、環境影響 評估、都市計畫變更及工程設計等事宜。 二 機電工程科:掌理公共建築之水電、空調、監控系統、電梯與其他附 屬機電設施之設計、規範擬訂及施工預算編製等事項。 三 建築工程設計科:掌理新建及市有建築工程之規劃、設計等事項。 四 工務科:掌理新建各項工程之採購、履約管理、施工管理、國賠爭議 及訴訟案件處理、經費執行控管及營建剩餘資源管理等事宜。 五 維護工程科:掌理本市道路、橋樑之修復保養設計、維護工程管理、 維護資訊管理及爭議事件處理等事宜。 六 工程品管科:掌理各項工程之品質查證管理、驗收及勞工安全衛生等 事宜。 七 挖掘管理科:掌理本市道路挖掘審核、管線單位協調、資料建置更新 及協調工程用地穿越、補償及施工管線遷移等事宜。 八 養護工程隊:掌理本市十二行政區域道路之巡查、路基養護、路面、 人行道修補、溝渠、護欄、駁坎維護及救災搶修等事宜。 九 工程配合科:掌理工程用地範圍內障礙物之調查、測量、繪圖、估價 、協議、拆遷、指導修復及用地取得之基本作業及工程受益費暨重複 受益部分處理及道路橋樑財產之管理暨相關作業等事宜。 十 共同管道科:掌理共同管道系統規劃、公告、單行法規之訂定、管道 設計、預算、基金之編製管制、協調共同管道系統實施計畫、共同管 道管理維護及收取埋設管線使用費等事宜。 十一 資訊室:掌理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設計、管理維護及推廣等事宜 。 十二 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事務、出納、印信典守及不屬其他各科 室隊之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隊長、科長、主任 、秘書、正工程司、專員、副隊長、副工程司、股長、分隊長、幫工程司 、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科員、工程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及書記 。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 、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 第 8 條
    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養護工程分隊、養護工務所、拌合場、保養場,養 護工程分隊置分隊長一人,工務所置主任一人,拌合場置場長一人,保養 場置場長一人,所需人員由本處總員額內調兼。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 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總工程司。
  • 第 11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 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總工程司。 四 主任秘書。 五 副總工程司。 六 隊長。 七 科長。 八 主任。 九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2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工務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工務 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