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臺北市政府工 務局(以下簡稱工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 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科、隊、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規劃設計科:本市道路、橋梁與相關設施等工程規劃、環境影響評估 、都市計畫變更及工程設計等事項。 二、機電工程科:本市道路、橋涵、市有建築工程新建之水電、空調、監 控系統、電梯及其他附屬機電設施之設計等事項。 三、建築工程設計科:新建及市有建築工程之規劃及設計等事項。 四、工務科:各項工程之採購、履約管理、施工管理、訴訟案件處理及營 建剩餘資源管理等事項。 五、維護工程科:本市道路、橋梁之修復保養設計、維護工程管理、維護 資訊管理及爭議事件處理等事項。 六、品管及職安科:各項工程之施工品質查證管理、材料設備抽驗、職業 安全衛生管理及管線單位施工品質之抽查等事項。 七、養護工程隊:本市道路之土地管理、財產管理、巡查、維護、國賠、 人民申請使用道路之審核、民間捐建認養道路之審核、民防、防災及 救災等事項。 八、工程配合科:本市道路、橋涵用地之協議、徵收、取得、帳籍管理、 管線遷移之協調、障礙物之調查、測量、繪圖、估價、補償、拆遷、 指導修復與工程受益費及道路使用費之收取等事項。 九、共同管道科:共同管道系統規劃、公告、單行法規之訂定、管道設計 、預算、基金之編制管制、協調共同管道系統實施計畫、共同管道管 理維護及收取埋設管線使用費等事項。 十、資訊室:資訊系統之整體規劃、設計、管理維護及推廣等事項。 十一、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研考等業務及不 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隊長、主任 、正工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工程員 、設計師、管理師、科員、助理員、助理工程員及書記。
- 第 5 條本處因興建、維護管理、督導等工程業務需要,得設分隊、工務所及保養 場,分隊置分隊長一人,工務所置主任一人,保養場置場長一人,所需人 員在工務局或本處總員額內調兼。
- 第 6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 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 第 9 條本處為應業務需要,得延聘國內外學者專家為顧問。
- 第 10 條本處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1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2 條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工務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副處長。 二、總工程司。
- 第 13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總工程司。 四、主任秘書。 五、專門委員。 六、副總工程司。 七、科長。 八、隊長。 九、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4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工務局 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工務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 報請工務局備查。
- 第 15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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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4003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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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規則
民國 110 年 08 月 30 日
中華民國110年8月30日臺北市政府(110)府法綜字第1103035832號令修正發布第1、3、4條條文及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