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工務局局長之命,綜 理處務,並指揮督導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左列各科、隊、所、中心、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園藝科:掌理公園、綠地、廣場、行道樹及遊樂設施勘測、新建與修護等工程之規劃 、設計及私人投資公園輔導及管理等事項。 二 路燈科:掌理路燈及照明設備之勘測、新裝與改善等之規劃、設計等事項。 三 工務科:掌理綠化、土木、遊樂設施、水電及照明各類工程之發包、簽約、施工、考 工、估驗、計價、驗收及結算等事項。 四 工程配合科:掌理公園用地之取得,及其產權之變更、移轉、囑託登記暨建物與地上 下物之協調拆遷與補償等事項。 五 園藝工程隊:掌理公園、綠地、廣場、行道樹及遊樂設施之維護、保養等事項。 六 路燈工程隊:掌理路燈及照明設備之施工維護、保養等事項。 七 園藝管理所:掌理蘭科植物繁殖、育種及推廣、溫熱帶果樹引進、栽培、果樹盆栽方 法之改進、觀賞植物、球根花卉之引種培育、臺灣原生植物之採種、培育與栽培等事 項。 八 陽明山公園管理所:掌理陽明山地區各公園花卉、樹木之培養、維護及有關場地育樂 設施之管理、運用等事項。 九 青年公園管理所:掌管園內及臨近地區各公園花卉、樹木之培養、維護及有關場地育 樂設施之管理、運用等事項。 十 圓山公園管理所:掌理圓山地區各公園花卉、樹木之培養、維護及有關場地育樂設施 之管理、運用等事項。 十一 南港公園管理所:掌理南港地區各公園花卉、樹木之培養、維護及有關場地育樂設 施之管理、運用等事項。 十二 碧湖公園管理所:掌理內湖地區各公園花卉、樹木之培養、維護及有關場地育樂設 施之管理、運用等事項。 十三 花卉試驗中心:掌理花卉及觀賞樹木之試驗研究,新品種引進、改良,病蟲害、公 害防治,標本製作及花木推廣、園藝推廣教育、苗圃管理等事項。 十四 資訊室:掌理資訊系統開發與運用,設備之操作,資料之處理,及其他資訊表報檔 案之建立與管理事項。 十五 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事務、出納、印信典守、儲運、公有財產保管及不屬其 他各科、隊、所、中心、室之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秘書、正工程司、科長、主任、隊長、副主任 、副隊長、專員、股長、組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分隊長、工程員、助理工程員、設 計師、科員、組員、管理師、辦事員、操作員、書記。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 計事項。
- 第 6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業務事項。
- 第 8 條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苗圃。園藝工程隊得設園藝分隊及保養場。路燈工程隊得設 路燈分隊。其所需人員均由本處總員額內調兼之。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以左 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總工程司。 五 科長。 六 隊長。 七 主任。 八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11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工務局轉陳臺北市政 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工務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工務局備查。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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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4004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81 年 09 月 25 日
中華民國81年9月25日臺北市政府(81)府法三字第81070162號令修正發布暨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