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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4004
自治規則
民國 82 年 11 月 08 日
中華民國82年11月8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86131號令修正發布暨編制表
  •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承工務 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督導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科、隊、所、中心、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園藝科:掌理公園、綠地、廣場、行道樹及遊樂設施勘測、新建與修 護等工程之規劃、設計及私人投資公園輔導及管理等事項。 二 路燈科:掌理路燈及照明設備之勘測、新裝與改善等之規劃、設計等 事項。 三 工務科:掌理綠化、土木、遊樂設施、水電及照明各類工程之發包、 簽約、施工、考工、估驗、計價、驗收及結算等事項。 四 工程配合科:掌理公園用地之取得,及其產權之變更、移轉、囑託登 記暨建物與地上下物之協調拆遷與補償等事項。 五 園藝工程隊:掌理公園、綠地、廣場、行道樹及遊樂設施之維護、保 養等事項。 六 路燈工程隊:掌理路燈及照明設備之施工維護、保養等事項。 七 園藝管理所:掌理蘭科植物繁殖、育種及推廣、溫熱帶果樹引種、裁 培、果樹盆栽方法之改進、觀賞植物、球根花卉之引種培育、臺灣原 生植物之採種、培育與栽培等事項。 八 陽明山公園管理所:掌理陽明山地區各公園花卉、樹木之培養、維護 及有關場地育樂設施之管理、運用等事項。 九 青年公園管理所:掌理園內及臨近地區各公園花卉、樹木之培養、維 護及有關場地育樂設施之管理、運用等事項。 十 圓山公園管理所:掌理圓山地區各公園花卉、樹木之培養、維護及有 關場地育樂設施之管理、運用等事項。 十一 南港公園管理所:掌理南港地區各公園花卉、樹木之培養、維護及 有關場地育樂設施之管理、運用等事項。 十二 花卉試驗中心:掌理花卉及觀賞樹木之試驗研究,新品種引進、改 良,病蟲害、公害防治,標本製作及花木推廣、園藝推廣教育、苗 圃管理等事項。 十三 秘書室:掌理文書、研考、事務、出納、印信典守、儲運、公有財 產保管及不屬其他各科、隊、所、中心、室之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秘書、技正、科長、主任、隊 長、副主任、專員、股長、組長、分隊長、技士、工程員、技佐、助理工 程員、科員、組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 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處視業務需要得設工務所、苗圃。園藝工程隊得設園藝分隊及保養場。 路燈工程隊得設路燈分隊。其所需人員均由本處總員額內調兼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處 長 簡 任
    副 處 長 簡 任
    主 任 秘 書 薦 任
    總 工 程 司 簡 任
    副 總 工 程 司 薦 任
    秘 書 薦 任
    技 正 薦 任 一七
    科 長 薦 任 一、工程配合科科長專任 。 二、園藝科、路燈科、工 務科科長由技正兼任 。
    主 任 薦 任 三 (四) 一、秘書室、陽明山公園 管理所、青年公園管 理所主任專任。 二、園藝管理所、花卉試 驗中心、圓山公園管 理所、南港公園管理 所主任由技正兼任。
    隊 長 (二) 由技正兼任
    副 主 任 薦 任 一 (四) 一、陽明山公園管理所副 主任專任。 二、園藝管理所、青年公 園管理所、圓山公園 管理所、南港公園管 理所副主任由技正兼 任。
    專 員 薦 任
    股 長 薦 任 二 (九) 一、工程配合科股長專任 。 二、園藝科、路燈科、工 務科股長由技士兼任 。
    組 長 薦 任 一七 (二) 專任十七人,兼任二人由 技士兼任。
    分 隊 長 (八) 由技士或工程員或技佐兼 任
    技 士 委 任 三九 內九人得列薦任。
    工 程 員 委 任 二三
    技 佐 委 任 二四
    助 理 工 程 員 委 任 一五
    科 員 委 任 內二人得列薦任 (其中一 人係由本職稱之尾數一人 與技士之尾數三人合併計 給) 。
    組 員 委 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
    辦 事 員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一○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薦 任
    佐 理 員 委 任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科 員 委 任
    助 理 員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八職等辦理。
    助 理 員 委 任
    合 計 一八八 (三二)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第 10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 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總工程司。 五 科長。 六 隊長。 七 主任。 八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列席或參加人員。
  •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台北 市政府工務局轉陳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定,報請台北市政府工 務局核定;丙表由本處訂定,報請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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