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院置院長,承社會局局長之命,綜理院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並置副院長襄理院務。
- 第 3 條本院設左列各組,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社會工作組:當理院民童各項輔導計畫、督導考核、文教訓練輔導就養就業、個案調 查、資料建立、公共關係、家屬訪問、異動登記及院民出入院之審議等事項。 二、總務組:掌理文書、印信、研考、出納、營繕、膳食供應、財務採購管理暨不屬各組 所等事項。
- 第 4 條本院設左列各所。 一、福德敬老所。 二、崇德敬老所。 三、弘德敬老所。 四、中和敬老所。 五、婦女職業輔導所。 六、育幼所。 七、醫療所。 八、老人養護所。
- 第 5 條本院置秘書、組長、所長、專員、社會服務員、輔導員、組員、技術員、保育員、書記、 主治醫師、住院醫師、藥師、醫事檢驗師、護士長、護士、營養員、護理佐理員。
- 第 6 條本院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 第 7 條本院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及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院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臺 北 市 立 廣 慈 博 愛 院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院 長 簡 任 一 副 院 長 薦 任 一 秘 書 薦 任 一 組 長 薦 任 二 所 長 薦 任 六 (二) 醫療所及老人養 護所所長各由主 治醫師兼任 專 員 薦 任 一 社會服務員 委 任 五 內一人得列薦任 輔 導 員 委 任 一四 內四人得列薦任 (其中一人係出 本職稱與組員之 尾數各二人合併 計給) 組 員 委 任 六 內一人得列薦任 技 術 員 委 任 一 保 育 員 委 任 一二 書 記 委 任 一0 主 治醫 師 委任或薦任 四 住 院醫 師 委任或薦任 一 藥 師 委任或薦任 二 醫事檢驗師 委任或薦任 一 護 士 長 委任或薦任 一 護 士 委 任 一五 營 養 員 委 任 一 護理佐理員 委任或薦任 三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薦 任 一 佐理員 委 任 四 書 記 委 任 一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一 助理員 委 任 二 書 記 委 任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 在「丁、地方機 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七職 等辦理。 助理員 委 任 一 合 計 一00 (二) - 第 10 條本院設院務會議,由院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 組成之: 一、院長。 二、副院長。 三、秘書。 四、組長。 五、所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院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本院得視業務需要聘請專家學者三至五人為顧問。
- 第 12 條本院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院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丙表 由本院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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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1003
臺北市立廣慈博愛院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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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2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2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42729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