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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1-4007
自治規則
民國 82 年 06 月 15 日
中華民國82年6月15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42729號令修正發布暨編制表
  •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殯葬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社會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掌理公立公墓、靈(納)骨堂(塔)之設置、規劃,受理私人(團體)設置 公墓、靈(納)骨堂(塔)之申請、審核等事項。 二、第二課:掌理公墓、靈(納)骨堂(塔)等喪葬設施之管理、使用、墓籍卡及骨譚( 罐)等資料之建立,埋葬許可證之核發,公立墓園內違規設置墳墓之取締,非公墓地 濫葬墳墓拆遷作業之配合及私立公墓、靈(納)骨堂(塔)業務督導、管理事項。 三、第三課:公立殯儀館、火葬場之規劃、設置、督導、管理,受理私立殯儀館、火葬場 之申請、審核、督導、管理,火葬許可證之核發及葬儀社輔導事項。 四、第四課:掌理文書、研考、事務、出納、印信典守及不屬於其他各課事項。
  • 第 4 條
    本處設殯儀館,辦理殯儀、火化業務之執行,協助喪家處理殯儀服務事宜及倡行國民禮儀 範例之葬禮儀式等事項,所需員額在本處現有員額內調配之。
  • 第 5 條
    本處置秘書、課長、館長、課員、技術員、辦事員、書記。
  • 第 6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9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每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集臨時會議,均以左列 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秘書。 四、課長。 五、館長。 六、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核定;丙表 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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