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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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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2 年 05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2年5月28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37457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監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 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左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科:掌理車輛檢驗(含代檢)及民營駕訓班有關業務督導等事項。 二、第二科:掌理汽、機車駕駛人執照及技工執照考驗、核發、管理及交通安全教育等有 關事項。 三、第三科:掌理汽、機車牌照管理、動產擔保業務及稽徵汽機車燃料使用費等有關事項 。 四、第四科:掌理汽車運輸業管理、交通稽查及其他代辦業務等有關事項。 五、資訊室:掌理資訊業務等有關事項。 六、秘書室:掌理文書、事務、出納、印信典守、財產、研考及不屬其他科室之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柲書、正工程司、科長、主任、視察、專員、編審、副工程司、股長、 幫工程司、稽查、分析師、設計師、科員、工務員、管理師、辦事員、助理設計師、助理 管理師、書記、雇員、醫師、護士。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辦事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 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股長、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雇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臺 北 市 監 理 處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處 長 簡 任
    副 處 長 簡 任 內一人為技術人員。
    主 任秘 書 薦 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九職等 辦理。
    秘 書 薦 任
    正 工程 司 薦 任
    分 處主 任 薦 任
    科 長 薦 任
    主 任 薦 任 秘書室、資訊室。
    視 察 薦 任
    專 員 薦 任
    編 審 薦 任
    副 工程 師 薦 任
    股 長 薦 任 十三 (二) 內二人由分析師兼任 。
    幫 工程 司 薦 任 二0
    分 析 師 薦 任
    設 計 師 委 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 由本職稱三人與管理 師一人合併計給)。
    管 理 師 委 任
    稽 查 委 任 二一 一、內五人得列薦任 。 二、原薦任員額超編 三人,出缺後應 改置為委任員額 。
    科 員 委 任 三八 內九人得列薦任。
    工 務 員 委 任 三八
    辦 事 員 委 任 三八
    助理設計師 委 任
    助理管理師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四六
    雇 員 僱 用 十二
    醫 師 委任或 薦 任
    護 士 委 任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薦 任
    股 長 薦 任
    科 員 委 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 由本職稱三人與一般 科員之尾數一人合併 計給)。
    辦事員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股 長 薦 任
    科 員 委 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 由本職稱與管理師各 二人合併計給)。
    助理員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八職等 辦理。
    科 員 委 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 由本職稱三人與一般 科員之尾數一人合併 計給)。
    雇 員 僱 用
    合 計 二八二 (二)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
  • 第 9 條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分處,分處置分處主任,其餘員額應就本處現有人員調配之。
  • 第 10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轉陳 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 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備查。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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