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臺 北 市 監 理 處 編 制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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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 稱
| 官 等
| 員 額
| 備 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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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 長
| 簡 任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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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 處 長
| 簡 任
| 二
| 內一人為技術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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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 任秘 書
|
薦 任
|
一
|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九職等
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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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 書
| 薦 任
|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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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 工程 司
| 薦 任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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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處主 任
| 薦 任
| 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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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長
| 薦 任
| 四
|
|
主 任
| 薦 任
| 二
| 秘書室、資訊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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視 察
| 薦 任
| 一
|
|
專 員
| 薦 任
| 一
|
|
編 審
| 薦 任
| 一
|
|
副 工程 師
| 薦 任
| 二
|
|
股 長
| 薦 任
| 十三
(二)
| 內二人由分析師兼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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幫 工程 司
| 薦 任
| 二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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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析 師
| 薦 任
|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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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 計 師
|
委 任
|
三
|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
由本職稱三人與管理
師一人合併計給)。
|
管 理 師
| 委 任
| 三
|
|
稽 查
|
委 任
|
二一
| 一、內五人得列薦任
。
二、原薦任員額超編
三人,出缺後應
改置為委任員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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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 員
| 委 任
| 三八
| 內九人得列薦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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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 務 員
| 委 任
| 三八
|
|
辦 事 員
| 委 任
| 三八
|
|
助理設計師
| 委 任
| 二
|
|
助理管理師
| 委 任
| 三
|
|
書 記
| 委 任
| 四六
|
|
雇 員
| 僱 用
| 十二
|
|
醫 師
| 委任或
薦 任
| 一
|
|
護 士
| 委 任
| 三
|
|
會
計
室
| 會 計
主 任
| 薦 任
| 一
|
|
股 長
| 薦 任
| 三
|
|
科 員
|
委 任
|
三
|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
由本職稱三人與一般
科員之尾數一人合併
計給)。
|
辦事員
| 委 任
| 一
|
|
書 記
| 委 任
| 一
|
|
人
事
室
| 主 任
| 薦 任
| 一
|
|
股 長
| 薦 任
| 二
|
|
科 員
|
委 任
|
二
|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
由本職稱與管理師各
二人合併計給)。
|
助理員
| 委 任
| 一
|
|
書 記
| 委 任
| 一
|
|
政
風
室
|
主 任
|
薦 任
|
一
|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八職等
辦理。
|
科 員
|
委 任
|
三
|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
由本職稱三人與一般
科員之尾數一人合併
計給)。
|
雇 員
| 僱 用
| 一
|
|
合 計
|
| 二八二
(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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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
等表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