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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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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7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97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7316013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監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一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車輛管理科:車輛檢驗及民營代檢公司督導管理等相關事項。 二 駕照管理科:汽、機車駕駛人執照及技工執照考驗、核發、管理、駕 駛人違規講習及駕訓班之督導管理等相關事項。 三 牌照管理科:汽、機車牌照管理、動產擔保、依法動員之車輛編管及 運用等相關事項。 四 稽徵裁罰科:稽徵汽、機車燃料使用費、交通稽查及管理、裁罰等相 關事項。 五 資訊室:資訊業務等相關事項。 六 秘書室:法制、文書、事務、出納、印信典守、財產、研考及不屬其 他科室之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科長、主任、秘書、技正、視察、專員、編審、股長、 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稽查、科員、技士、技佐、助理員、辦事員及 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及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處得視業務需要設置分處,辦理各項監理業務,分處置分處主任,其餘 員額應就本處現有人員調配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處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交通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 代理。 處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處長。 二 主任秘書。
  • 第 11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分處主任。 五 科長。 六 主任。 七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列席參加人員。
  • 第 12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交通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交通 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交通局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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