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六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台北市政府警察局 (以下簡稱本局) 置局長,承市長之命綜理局務,並兼 受內政部警政署長之指揮監督;置副局長,襄理局務。
- 第 3 條本局設下列各科、室、中心,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行政科:勤務規劃、警力配備、警察服制、設備標準、市容整理、特 定營業登記管理及一般行政協助推行事項。 二 保安科:保安警備措施規劃與督導、集會遊行許可、秩序維護、義勇 警察組訓與運用、戰時警察工作、協助軍事動員及其他有關保安警察 事項。 三 訓練科:警察教育訓練進修及警察學術倡導事項。 四 戶口科:戶口查察之規劃推行及督導考核等事項。 五 民防科:民防、綜合組訓、防護、防情、民防團隊督導及其他有關民 防事項。 六 外事科:外僑管理、外國團體安全維護、駐華使領館與官員保護、外 賓安全維護、涉外案件處理、警察紀錄證明書核發、歸國華僑安全維 護及其他有關外事警察事項。 七 後勤科:財產管理、廳舍營繕及警察裝備保養供應事項。 八 秘書室:文稿繕核、事務管理、機要文電處理、文書、研考、印信、 出納及不屬於其他科、室、中心事項。 九 督察室:內外勤務督導考核、員警風紀維護、特種警衛及其他有關督 察事項。 十 保防室:保密防諜、安全防護、保防教育、安全資料蒐集處理及其他 有關安全業務事項。 十一 法規室:警政法規之研究、審查、整理、編纂、諮詢、宣導、講習 及國家賠償事件處理事項。 十二 公共關係室:新聞發布、大眾傳播媒體與民意機關、公眾社團之聯 繫、新聞資料蒐集處理、公共關係推展、警政措施宣導、為民服務 及其他有關連絡事項。 十三 資訊室:警政資訊系統規劃與發展、電腦軟硬體設施操作、管理與 維護、資訊教育訓練與諮詢服務及其他資訊處理事項。 十四 勤務指揮中心:警察勤務之指揮、調度管制、協調聯繫與最新治安 狀況之控制、一一○報案管理及資訊業務處理事項。 十五 刑事鑑識中心:刑案現場勘查,證物處理、鑑識、分析,防爆勤務 ,影像處理,罪犯照片沖洗、建檔,及語音蒐證鑑定事項。
- 第 4 條本局置主任秘書、督察長、專門委員、技正、秘書、科長、主任、督察、 專員、股長、督察員、科員、技士、技佐、技術員、巡官、巡佐、辦事員 、警務佐、警員、線務員、書記。
- 第 5 條本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專員、股長、帳務檢查員、科員、書記,依 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
- 第 6 條本局設統計室,置統計主任、科員、辦事員,依法辦理統計事項。
- 第 7 條本局設人事室,置主任、專員、股長、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本局得於轄境內設分局,下設派出所,並依轄區劃分若干警察勤務區。分 局各置分局長,並置副分局長、組長、主任,警備隊長、會計主任、人事 室主任、督察員、分局員、分隊長、巡官、佐理員、助理員、辦事員、警 務佐、小隊長、巡佐、警員、書記。派出所各置主管、副主管,由各相當 職務兼任。
- 第 9 條本局設下列各大隊、隊、中心: 一 保安警察大隊:置大隊長、副大隊長、組長、主任、督察員、中隊長 、副中隊長、組員、分隊長、辦事員、警務佐、小隊長、警員、書記 、會計主任、佐理員、人事室主任、助理員。 二 刑事警察大隊:置大隊長、副大隊長、技正、隊長、組長、主任、督 察員、中隊長、副中隊長、組員、偵查員、調查員、分隊長、辦事員 、警務佐、小隊長、警員、書記、會計主任、佐理員、人事室主任、 助理員。 三 交通警察大隊:置大隊長、副大隊長、組長、主任、督察員、中隊長 、組員、分隊長、辦事員、警務佐、小隊長、警員、書記、會計主任 、佐理員、人事室主任、助理員。 四 少年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督察員、偵查員、辦事員、警務佐、 小隊長、書記、會計員、人事管理員。 五 女子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督察員、偵查員、分隊長、辦事員、 小隊長、警員、會計員、人事管理員。 六 捷運警察隊:置隊長、副隊長、督察員、警務員、偵查員、分隊長、 小隊長、辦事員、警員、書記、會計員、人事管理員。 七 通信隊:置隊長、技正、組長、技士、中繼台長、技佐、總機長、辦 事員、線務員、話務員、書記、會計員、人事管理員。 八 民防管制中心:置主任、技士、管制員、警報台長、技佐、技術員、 辦事員、話務員、警報員、會計員、人事管理員。 前項第三款交通警察大隊依法執行道路交通管理事項時,並兼受台北市政 府交通局之指揮、監督及考核。
- 第 10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除列警察官職稱者外,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法源資訊編:編制表請參閱 台北市政府公報 87 年秋字第 52 期 9-13 頁)
- 第 11 條本局設局務會議,由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局長。 二 副局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督察長。 五 科長。 六 室、中心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2 條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局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 核定;乙表由本局訂定,報請台北市政府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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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0-01-6006
臺北市政府警察局組織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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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7 年 09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7年9月10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6426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暨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