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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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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82 年 05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2年5月21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37461號令修正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台北市政府地政處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政府地政處測量大隊 (以下簡稱本大隊) 置大隊長,承地政處長之 命,綜理隊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並置副大隊長,襄理隊務。
  • 第 3 條
    本大隊設左列各課室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課:掌理三角、圖根測量、測量標管及維護、本市市界及河川區 域土地劃定會勘等事項。 二 第二課:掌理戶地測量、都市計畫公共設施預定地逕為分割、土地勘 查、未登錄地測量等事項。 三 第三課:掌理地籍圖重測、地籍界址調查測量、計算面積、製圖及重 劃區域複測、補測等事項。 四 督察室:掌理測繪業務之規劃、法規之擬定、整理、及研究發展督導 考核暨測繪成果複檢、地籍資料管理等事項。
  • 第 4 條
    本大隊置秘書、技正、課長、專員、課員、技士、技佐、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大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 計等事項。
  • 第 6 條
    本大隊設人事室,置主任、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大隊設政風室,置主任、助理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 北 市 政 府 地 政 處 測 量 大 隊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大 隊 長 簡 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未規定前,暫以簡任第 十職等辦理。
    副 大 隊 長 薦 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九職等辦理。
    秘 書 薦 任
    技 正 薦 任 內一人兼督察室主任。
    課 長 薦 任
    專 員 薦 任
    技 士 委 任 三○ 內七人得列薦任
    技 佐 委 任 二○
    課 員 委 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 (係由本 職稱二人與技士之尾數二 人合併計給)
    辦 事 員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一六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薦 任
    佐 理 員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助 理 員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七職等辦理。
    助 理 員 委 任
    合 計 八七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第 9 條
    本大隊設隊務會議,由大隊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 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大隊長。 二 副大隊長。 三 秘書。 四 課長。 五 技正。 六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大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
    本大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大隊擬訂,報請台北市政 府地政處核定;丙表由本大隊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地政處備查。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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