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地政處組織規程第七條之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市得按行政區域設置地政事務所 (以下簡稱本所) 其機關名稱及轄區如 左: 一 松出地政事務所,管轄松山、信義、南港等區。 二 古亭地政事務所,管轄文山、中正 (愛國東、西路以南) 等區。 三 建成地政事務所,管轄大同、萬華、中正 (愛國東、西路以北) 等區 。 四 士林地政事務所,管轄士林、北投等區。 五 中山地政事務所,管轄中山、內湖等區。 六 大安地政事務所,管轄大安區。
- 第 3 條本所置主任,承地政處處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4 條本所設左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課,掌理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登記、土地移轉現值之審核、核計 規費等事項。 二 第二課,掌理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勘查、複丈 (分割、合併鑑界等) 、地籍圖之保管、謄本之核發等事項。 三 第三課,掌理登簿繕狀、校對、登記簿保管、地籍歸戶、登記簿謄本 核發、縮影、登記申請書檔案管理、地籍倉庫管理、地籍資料統計、 地籍資料電子處理。 四 第四課,掌理文書收發、印信、收取規費庶務及為民服務等事項。
- 第 5 條本所置秘書、課長、專員、管理師、課員、技士、助理管理師、技佐、辦 事員、書記及雇員。
- 第 6 條本所置人事管理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所置會計員、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機關 \ 員額 \ 官等 \ 職稱 松 山 古 亭 建 成 士 林 中 山 大 安 備考 主任 薦任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秘書 薦任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課長 薦任 四 四 四 四 四 四 專員 薦任 六 五 四 六 六 五 管理師 委任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課員 薦任 七 五 五 六 七 五 本職稱薦任員額數 係委任得列薦任人 數。 委任 二 三 十 五 十 七 十 九 二 一 十 六 技士 薦任 三 二 一 三 二 二 一 本職稱薦任 員額數係委 任得列薦任 人數。 二 松山所得列 薦任一人係 與課員一人 合併計給。 三 古亭所得列 薦任一人係 與管理師一 人合併計給 。 委任 八 五 四 九 六 六 助理管理師 委任 二 二 二 二 二 二 技佐 委任 一 三 三 一 辦事員 委任 二 五 二 一 二 十 二 三 二 三 二 一 書記 委任 八 八 八 八 八 八 雇員 僱用 五 四 五 五 五 三 會 計 機 構 會計員 委任 至 薦任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佐理員 委任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人 事 人 事 管 理 人事 管理 員 委任 至 薦任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助理 員 委任 一 一 一 一 一 一 合計 九 九 七 八 七 七 九 五 九 四 八 ○ - 第 9 條本所設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召開臨時會議, 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主任。 二 秘書。 三 課長。 四 會計員。 五 人事管理員。 所務會議開會時,由主任擔任主席,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 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地政處核定; 丙表由本所訂定,報請地政處備查。
- 第 11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