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地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本市得按行政區域設置地政事務所,其機關名稱及轄區如下: 一 松山地政事務所,管轄松山、信義及南港區。 二 古亭地政事務所,管轄文山及中正(愛國東、西路以南)區。 三 建成地政事務所,管轄大同、萬華及中正(愛國東、西路以北)區。 四 士林地政事務所,管轄士林及北投區。 五 中山地政事務所,管轄中山及內湖區。 六 大安地政事務所,管轄大安區。
- 第 3 條地政事務所置主任,承臺北市政府地政局(以下簡稱地政局)局長之命綜 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4 條地政事務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登記課:土地及建築改良物之登記審核等事項。 二 測量課:土地複丈、建築改良物測量、圖籍資料管理及謄本核發等事 項。 三 地籍資料課:地籍資料登錄校對、書狀管理、謄本核發、地籍倉庫管 理及資訊管理等事項。 四 行政課:地政規費業務、地政業務諮詢、地政志工管理、文書、檔案 、出納、總務、財產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5 條地政事務所置秘書、課長、技正、專員、管理師、技士、課員、技佐、助 理員、助理管理師、辦事員及書記。
- 第 6 條地政事務所置會計員及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地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課員及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地政事務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主任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地政局派員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秘書。 二 課長。
- 第 11 條地政事務所設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主任。 二 秘書。 三 課長。 四 會計員。 五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地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地政事務所擬訂,報請 地政局核定;丙表由地政事務所訂定,報請地政局備查。
- 第 13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本規程修正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年十二月二十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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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17-01-4004
臺北市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
非現行版本
自治規則
民國 102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102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0231337400號令修正發布第5、13條條文;並自100年12月20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