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照台北自來水事業處組織規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台北自來水事業處工程總隊 (以下簡稱本總隊) 置總隊長,承處長之命, 綜理隊務,指揮監督所屬員工;並置副總隊長,襄理隊務。
- 第 3 條本總隊設左列各科分掌有關事項: 一 設計科:掌理自來水工程中長程計畫之擬訂、水源、淨水設備、輸配 水系統及機電設備之規劃與設計、工程用地取得及各項工程相關業務 之協調與配合以及研考業務之推行等事項。 二 工務科:掌理工程工事、招標、訂約、施工、考工以及試驗、檢驗、 驗收等事項。 三 供應科:掌理工程材料、機器等之請購、驗收、保管、調配、供應及 料務統計等事項。 四 總務科:掌理文書、出納、印信典守、事務管理及不屬於其他各科事 項。
- 第 4 條本總隊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科長、秘書、正工程司、股 長、副工程司、幫工程司、工程員、科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本總隊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 計事項。
- 第 6 條本總隊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 第 7 條本總隊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總隊視業務需要設工務所及監工站,其人員由本總隊總員額內調兼之。
- 第 9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附註:本表所列各職稱之職等,除會計人員、人事人員及政風人員應分別 適用「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及「癸、其他機關職務列等 表之二」之規定外,其餘應適用「臺灣地區省 (市) 營事業機構職 務列等表」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台 北 自 來 水 事 業 處 工 程 總 隊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總 隊 長 第十三職等 一 副 總 隊 長 第十二職等 二 主 任 秘 書 第十一職等 一 總 工 程 司 第十一至第 十二職等 一 副 總 工 程 司 第十至第十 一職等 二 科 長 第十職等 一(三) 除總務科長外,其餘 各科科長由正工程司 兼任。 秘 書 第十職等 一 正 工 程 司 第九至第十 職等 一○ 股 長 第八至第九 職等 二 (十) 副 工 程 司 第九職等 二五 幫 工 程 司 第八至第九 職等 三三 工 程 員 第五至第七 職等 三九 科 員 第六至第七 職等 六 內二人得列第八職等 (其中一人係由本職 稱尾數二人與人事室 科員一人及政風室科 員一人合併計給) 。 助 理 工 程 員 第五至第六 職等 七 辦 事 員 第五至第六 職等 二 書 記 第三至第五 職等 四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薦 任 一 科 員 委 任 四 內一人得列薦任。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一 科 員 委 任 一 助 理 員 委 任 一 書 記 委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二」未規定前 ,暫以委任第一至第 三職等辦理。 政 風 室 主 任 委 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 癸、其他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二」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八職等 辦理。 科 員 委 任 一 合 計 一四八 (十三) - 第 10 條本總隊設隊務會議,由總隊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 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總隊長。 二 副總隊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總工程司。 五 科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隊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本總隊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及乙表,甲表由本總隊擬訂,報請台北自來 水事業處轉陳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總隊擬定,報請台北市自來水事 業處核定。
- 第 12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