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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82 年 05 月 24 日
中華民國82年5月24日臺北市政府(82)府法三字第82035574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40347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建設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 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各科、室,分別掌理左列事項: 一、第一科:公民營零售市場之管理事項。 二、第二科:農產品運銷之督導執行、農產品販運商之登記、管理及農產品批發市場之管 理、監督事項。 三、第三科:市場之規劃、改建、修建、新建及建地地上物之處理事項。 四、第四科:攤販之規劃、登記、發證及管理事項。 五、第五科:文書、事務、出納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事項。 六、企劃室:農產品運銷制度、市場經營型態、市場分布之研究發展、農產品價格分析、 業務管制考核及其他有關法令之研究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技正、秘書、視導、主任、股長、獸醫、技士、技佐 、技術員、管理師、科員、辦事員、業務員、督導員、管理員、雇員。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雇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雇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雇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處得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公有零售市場,其所需員額由本處總員額內調配。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臺 北 市 市 場 管 理 處 編 制 表
    職 稱 官等 員 額 備 考
    處 長 簡任
    副 處 長 簡任
    主 任 秘 書 薦任
    專 門 委 員 薦任
    科 長 薦任
    技 正 薦任
    秘 書 薦任
    視 導 薦任
    主 任 薦任 一、企劃室主任職稱 之職等,在「丁 、地方機關職務 列等表之十」未 規定前,暫以薦 任第八職等辦理 。 二、市場主任。
    股 長 薦任 十三
    獸 醫 委任
    技 士 委任 十七 內四人得列薦任。
    技 佐 委任 一0
    技 術 員 委任
    管 理 師 委任
    科 員 委任 十三 內四人得列薦任(其 中一人係由本職稱之 尾數一人與獸醫一人 、管理師二人合併計 給。
    辦 事 員 委任
    業 務 員 委任
    督 導 員 委任 一、內二人得列薦任 (其中一人係由 本職稱之尾數二 人與技術員二人 合併計給)。 二、本職稱委任及薦 任官等之職等, 在「丁、地方機 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未規定前, 暫分別以委任第 五職等及薦任第 六職等辦理。
    管 理 員 委任 七0 一、僱用管理員出缺 後遴用具有任用 資格人員遞補。 二、內十七人得列薦 任。
    雇 員 僱用 二四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股 長 薦任
    科 員 委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
    雇 員 僱用
    人 事 室 主 任 薦任
    科 員 委任 內一人得列薦任(係 由本職稱二人與技士 之尾數一人及政風室 科員一人合併計給) 。
    助 理 員 委任
    雇 員 僱用
    政 風 室 主 任 薦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 丁、地方機關職務列 等表之十」未規定前 ,暫以薦任第八職等 辦理。
    科 員 委任
    助 理 員 委任
    雇 員 僱用
    合 計 二0六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 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 正時亦同。
  • 第 10 條
    本處為維護市場安全,得商請警察局設置駐衛警察隊。
  • 第 11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 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處長。 二、副處長。 三、主任秘書。 四、專門委員。 五、科長。 六、主任。 七、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2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建設局轉陳 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建設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 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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