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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4-01-4005
自治規則
民國 88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8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88)府法三字第8804034700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2條;並自發布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建設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市場管理處 (以下簡稱本處) 置處長,承建設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各科、室,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 第一科:公民營零售市場之管理事項。 二 第二科:農產品運銷之督導執行、農產品販運商之登記、管理及農產 品批發市場之管理、監督事項。 三 第三科:市場之規劃、改建、修建、新建及建地地上物之處理事項。 四 第四科:攤販之規劃、登記、發證及管理事項。 五 第五科:地下街之規劃、督導及管理事項。 六 企劃室:農產品運銷制度、市場經營型態、市場分布之研究發展、農 產品價格分析、業務管制考核及其他有關法令之研究事項。 七 秘書室:文書、事務、出納及不屬於其他各科、室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主任秘書、專門委員、科長、技正、秘書、視導、主任、股長、獸 醫、技士、技佐、技術員、管理師、科員、辦事員、業務員、督導員、管 理員、書記。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股長、科員、書記,依法辦理歲計、會計, 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書記,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處得視實際需要、於適當地區設公有零售市場,其所需員額由本處總員 額內調配。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每月舉行一次,由處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必要時得 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專門委員。 五 科長。 六 主任。 七 其他經處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 政府建設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定,報請臺北市政府建設 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建設局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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