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工務局局長之 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建照管理科:建築物有關都市計畫資料之整理運用、建造執照、雜項 執照、拆除執照之核發與變更使用執照之審核及建造執照有關結構、 消防、衛生、水電等配合設備之審核等事項。 二 施工管理科:建築物之施工管理、竣工勘驗及使用執照之核發等事項 。 三 使用管理科:建築物有關結構安全、建築設備、違規使用(包括停車 場、防空避難室、各樓層使用)之檢查、處置等事項。 四 營建管理科:建築師及營造業之登記、獎懲、管理、從業人員之講習 、輔導及建築法規之研議、整理等事項。 五 違建處理科:舊有違章建築之處理及新舊違章建築物、違規使用物之 拆除執行、新違章建築之勘查、認定等事項。 六 公寓大廈管理科:公寓大廈管理及其組織核備、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之管理與許可等事項。 七 資訊室:都市計畫圖、地籍套繪圖及其他建築管理有關資訊資料之蒐 集、整理、統計、運用及建築執照檔案之處理等事項。 八 秘書室:文書、檔案、研考、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 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稽查、區隊長 、工程員、設計師、管理師、科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小隊長、書記 。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 6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編制表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專員、科員 (薦 任) 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處長 簡任 一 副處長 簡任 二 總工程 簡任 一 主任秘書 薦任 一 專門委員 薦任 二 副總工程司 薦任 二 科長 薦任 六 主任 薦任 二 正工程司 薦任 十 秘書 薦任 二 專員 薦任 二 股長 薦任 五 (十七) 兼任人員由副 (幫) 工程司兼 任 副工程司 薦任 二十六 分析師 薦任 一 幫工程司 薦任 四十三 稽查 薦任 三 區隊長 委任或薦任 九 工程員 委任或薦任 八十二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一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二 科員 委任或薦任 十八 助理工程員 委任 三十 辦事員 委任 十二 小隊長 委任 二十四 現有僱用小隊長出,改以進用 具用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人員。 書記 委任 十五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五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五 助理員 委任 一 得列薦任(係單一編制計給)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一 科員 委任或薦任 四 合 計 三二○ (十七) - 第 9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總工程司 五 副總工程司 六 科長 七 主任 處務會議開會時,由處長擔任主席。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 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台北市 政府工務局轉陳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工務 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備查。
- 第 11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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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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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5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584445100號令發布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