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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1006
全部
民國 95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5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5844451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工務局局長之 命,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二人,襄理處務。
  • 第 3 條
    本處設下列各科、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建照管理科:建築物有關都市計畫資料之整理運用、建造執照、雜項 執照、拆除執照之核發與變更使用執照之審核及建造執照有關結構、 消防、衛生、水電等配合設備之審核等事項。 二 施工管理科:建築物之施工管理、竣工勘驗及使用執照之核發等事項 。 三 使用管理科:建築物有關結構安全、建築設備、違規使用(包括停車 場、防空避難室、各樓層使用)之檢查、處置等事項。 四 營建管理科:建築師及營造業之登記、獎懲、管理、從業人員之講習 、輔導及建築法規之研議、整理等事項。 五 違建處理科:舊有違章建築之處理及新舊違章建築物、違規使用物之 拆除執行、新違章建築之勘查、認定等事項。 六 公寓大廈管理科:公寓大廈管理及其組織核備、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之管理與許可等事項。 七 資訊室:都市計畫圖、地籍套繪圖及其他建築管理有關資訊資料之蒐 集、整理、統計、運用及建築執照檔案之處理等事項。 八 秘書室:文書、檔案、研考、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科、室事項。
  • 第 4 條
    本處置總工程司、主任秘書、專門委員、副總工程司、科長、主任、正工 程司、秘書、專員、股長、副工程司、分析師、幫工程司、稽查、區隊長 、工程員、設計師、管理師、科員、助理工程員、辦事員、小隊長、書記 。
  • 第 5 條
    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本處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 第 6 條
    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處長 簡任
    副處長 簡任
    總工程 簡任
    主任秘書 薦任
    專門委員 薦任
    副總工程司 薦任
    科長 薦任
    主任 薦任
    正工程司 薦任
    秘書 薦任
    專員 薦任
    股長 薦任 五 (十七) 兼任人員由副 (幫) 工程司兼 任
    副工程司 薦任 二十六
    分析師 薦任
    幫工程司 薦任 四十三
    稽查 薦任
    區隊長 委任或薦任
    工程員 委任或薦任 八十二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十八
    助理工程員 委任 三十
    辦事員 委任 十二
    小隊長 委任 二十四 現有僱用小隊長出,改以進用 具用公務人員任用資格人員。
    書記 委任 十五
    會 計 室 會計主任 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人 事 室 主任 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助理員 委任 得列薦任(係單一編制計給)
    政 風 室 主任 薦任
    科員 委任或薦任
    合 計 三二○ (十七)
    附註:一 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 十」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二 為因應業務需要,得在本編制表內所列秘書、專員、科員 (薦 任) 等職稱指定其中一人辦理法制業務。
  • 第 9 條
    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開臨時會議 ,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總工程司 五 副總工程司 六 科長 七 主任 處務會議開會時,由處長擔任主席。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 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台北市 政府工務局轉陳台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工務 局核定;丙表由本處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工務局備查。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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