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1-1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置處長,承工務局局長之命,綜理處務, 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處長,襄理處務。
- 第 3 條本處設左列各科、室、隊,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建照管理科:建築物有關都市計畫資料之整理運用、建造執照、雜項執照,拆除執照 之核發與變更使用執照之審核及建造執照有關結構、消防、衛生、水電等配合設備之 審核等事項。 二 施工管理科:建築物之施工管理,竣工勘驗及使用執照之核發等事項。 三 使用管理科:建築物有關結構、建築設備、違規使用(包括停車場、防空避難室、各 樓層使用)之檢查、處置等事項。 四 營建管理科:建築師及營造業之登記、獎懲、管理、從業人員之講習、輔導及建築法 規之研議、整理等事項。 五 違建處理科:舊有違章建築之處理及新舊違章建築物,違規使用物之拆除執行等事項 。 六 資訊室:都市計畫圖、地籍套繪圖及其他建築管理有關資訊資料之蒐集、整理、統計 、運用及建築執照檔案之處理等事項。 七 秘書室:文書、檔案、研考、事務、出納及不屬其他各科、室、隊事項。八、違建查 報隊;新違章建築之勘查、認定事項。
- 第 4 條本處置主任秘書、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專門委員、秘書、科長、主任、隊長、正工程 局、專員、股長、副工程司、稽查、分隊長、幫工程司、區隊長、工程員、分析師、設計 師、管理師、助理工程員、科員、辦事員、小隊長、書記。
- 第 5 條本處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處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助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處設政風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務 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管處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處 長 簡 任 一 副 處 長 簡 任 二 主 任秘 書 薦 任 一 總 工程 司 簡 任 一 副總工程司 薦 任 一 專 門委 員 薦 任 一 秘 書 薦 任 一 科 長 薦 任 五 主 任 薦 任 二 正 工程 司 薦 任 四 專 員 薦 任 一 股 長 薦 任 五 (十三) 兼任人員由副(幫 )工程司兼任 副 工程 司 薦 任 一0 幫 工程 司 薦 任 二一 稽 查 薦 任 三 區 隊 長 委任或 薦 任 六 工 程 員 委任或 薦 任 六九 分 析 師 委任或 薦 任 一 設 計 師 委任或 薦 任 一 管 理 師 委任或 薦 任 二 科 員 委任或 薦 任 一六 助理工程員 委 任 二七 辦 事 員 委 任 一0 書 記 委 任 一四 小 隊 長 委 任 三0 一、現有僱用小隊 長出缺,改以 進用具有公務 人員任用資格 人員。 二、本職稱及職等 在「丁、地方 機關職務列等 表之十」未規 定前,暫以委 任第三職等至 第五職等辦理 。 違 建 查 報 隊 長 薦 任 一 副 工 程 司 薦 任 一 分隊長 薦 任 四 工程員 委任或 薦 任 一六 助 理 工程員 委 任 一六 會 計 室 會 計 主 任 薦 任 一 科 員 委任或 薦 任 三 人 事 室 主 任 薦 任 一 科 員 委任或 薦 任 三 助理員 委 任 一 政 風 室 主 任 薦 任 一 科 員 委任或 薦 任 二 合 計 二八五 (十三) - 第 9 條本處設處務會議,由處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 要時得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一 處長。 二 副處長。 三 主任秘書。 四 總工程司、副總工程司。 五 科長。 六 主任。 七 隊長。 處務會議開會時,由處長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處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轉陳 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處擬訂,報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備查核定;內表由本處定之, 報請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