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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0-0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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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5 年 02 月 27 日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臺北市政府(95)府法三字第09423552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台北市政府兵役處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軍人公墓管理所 (以下簡稱本所) 置主任,承兵役處長之命綜理所 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3 條
    本所掌理事項如左: 一 關於軍人公墓規劃、設計、管理、葬厝、祭祀暨忠勇事蹟之文獻編纂 等事項。 二 關於文書、研考、庶務、出納、財產保管、花木之維護、環境之美化 、建築之修繕及警衛安全等事項。
  • 第 4 條
    本所置技士、組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台 北 市 軍 人 公 墓 管 理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 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技 士 委 任
    組 員 委 任
    辦 事 員 委 任
    書 記 委 任
    會 計 員 委任至 薦任
    人 事 管 理 員 (一)
    合 計 六 (一)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第 8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兵役處核定; 丙表由本所訂定,報請兵役處備查。
  •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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