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兵役處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軍人公墓管理所(以下簡稱本所)置主任,承兵役處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 所屬員工。
- 第 3 條本所掌理事項如左: 一、關於軍人公墓規劃、設計、管理、葬厝、祭祀暨忠勇事蹟之文獻編纂等事項。 二、關於文書、研考、庶務、出納、財產保管、花木之維護、環境之美化、建築之修繕及 警衛安全等事項。
- 第 4 條本所置技士、組員、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本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所置人事管理員,由有關機關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附註:本編制表所列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之規定;該職 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臺 北 市 軍 人 公 墓 管 理 所 編 制 表 職 稱 官 等 員額 備 考 主 任 薦 任 一 技 士 委 任 一 組 員 委 任 一 辦 事 員 委 任 一 書 記 委 任 一 會 計 員 委任至薦任 一 人事管理員 兼 任 (一) 合 計 六 (一) - 第 8 條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兵役處核定;丙表由本所訂定 ,報請兵役處備查。
- 第 9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