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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87 年 07 月 14 日
中華民國87年7月14日臺北市政府(87)府法三字第8704704401號令訂定發布全文11條
  • 第 1 條
    本規程依台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 (以下簡稱本所) ,置所長一人,承交通局局長之 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所長,襄理所務。
  •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第一課:掌理汽 (機) 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收件審查、 入案管理、案件移轉、退件處理、資料管理等有關事項。 二 第二課:掌理汽 (機) 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臨櫃裁罰銷 號、收據、裁決書列印及扣件管理工作等有關事項。 三 第三課:掌理汽 (機) 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自動繳納案 件之處理銷案及裁決收入統計帳務處理及逾期案件之裁決、易處吊扣 銷及積案催繳等有關事項。 四 第四課:掌理汽 (機) 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肇事、異議 、訴訟案件之調查及移送法院強制執行及受理民眾陳述、法令解說各 項服務工作等有關事項。 五 資訊室:掌理本所電子資訊處理等有關事項。 六 秘書室:掌理研考、文書收發、移送、總務、出納、財產管理、事務 管理等及其他不屬各課、室事務等事項。
  • 第 4 條
    本所置秘書、課長、主任、專員、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課員、稽查 、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科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 計事項。
  • 第 6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科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本所設所務會議,由所長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 所長。 二 副所長。 三 秘書。 四 課長。 五 主任。 六 其他經所長邀請或指定之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台北市政府 交通局核定;丙表由本所定之,報請台北市政府交通局備查。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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