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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7-01-4006
自治規則
民國 100 年 12 月 20 日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0日臺北市政府(100)府法三字第100344391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3條及編制表;並自101年1月1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交通局組織規程第九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臺北市交通事件裁決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以下簡稱交通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所長一 人,襄理所務。
  • 第 3 條
    本所設下列各課、室,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案件管理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收件審查、 入案管理、案件移轉、退件處理及資料管理等有關事項。 二 違規裁罰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裁罰及處分 執行等有關事項。 三 違規申訴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陳述、聲明 異議、訴訟及退款等有關事項。 四 積案催收課:汽(機)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逕行裁決、 催收、移送強制執行及債權憑證之管理等有關事項。 五 肇事鑑定課:汽(機)車及駕駛人道路交通事故鑑定等有關事項。 六 資訊室:資訊業務等有關事項。 七 秘書室: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管理與研考業務及不屬於其 他各單位事項。
  • 第 4 條
    本所置秘書、課長、主任、技正、專員、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稽查 、課員、助理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5 條
    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及課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所設人事室,置主任及課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 第 8 條
    本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9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0 條
    所長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交通局轉陳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市政 府)派員代理。 所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副所長。 二 秘書。
  • 第 11 條
    本所設所務會議,由所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 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所長。 二 副所長。 三 秘書。 四 技正。 五 課長。 六 主任。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2 條
    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所擬訂,報請交通 局轉陳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交通局核定;丙表由本所訂定 ,報請交通局備查。
  • 第 13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一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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