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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112 年 10 月 18 日
中華民國112年10月18日臺北市政府府法綜字第1123047253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4條;並自112年9月1日施行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戶政事務所隸屬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辦理各該行政區 有關戶政業務。
  • 第 3 條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承民政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4 條
    戶政事務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戶籍登記課:戶籍登記、戶口普查、戶口校正、戶籍巡迴查對、國籍 之得喪、更改姓名、戶口名簿核發、選舉造冊及其他不屬各課掌理事 項。 二、戶籍資料課:街路命名、編釘門牌、印鑑登記與證明、日據時期戶口 調查簿除戶資料保管與核發證明、國民身分證核發、學齡兒童造冊、 戶籍通報及戶籍統計等事項。 三、行政庶務課:文書、檔案、出納、總務、財產之管理與資訊、法制、 公關、研考等業務及不屬於其他各單位事項。
  • 第 5 條
    戶政事務所置秘書、課長、課員、戶籍員、辦事員及書記。
  • 第 6 條
    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戶政事務所政風業務,由戶政事務所派員兼辦。
  • 第 9 條
    戶政事務所為處理特定事務,得設置各種任務編組,其設置要點另定之。
  • 第 10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11 條
    主任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民政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秘書。 二、課長。
  • 第 12 條
    戶政事務所設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 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
  • 第 13 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戶政事務所擬訂,報請 民政局核定,丙表由戶政事務所訂定,報請民政局備查。
  • 第 14 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九月一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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