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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81 年 06 月 29 日
中華民國81年6月29日臺北市政府(81)府法三字第81044847號令發布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七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戶政事務所隸屬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按行政區設一所至二所,辦理各 該區有關戶政事務。
  • 第 3 條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承民政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第 4 條
    戶政事務所設左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第一課:掌理戶籍登記、戶口普查、戶口校正、戶籍巡迴查對、國籍之得喪、更改姓 名、戶口名簿核發、選舉造冊及其他不屬各課掌理事項。 二、第二課:掌理街路命名、編釘門牌、印鑑登記與證明、日據時期戶口調查簿除戶資料 保管與核發證明、國民身分證核發、學齡兒童造冊、戶籍通報及戶籍統計等事項。 三、第三課:掌理文書收發、印信、庶務、出納、研考及檔案管理等事項。 僅設二課辦事之戶政事務所,前項第三款事項由秘書統籌辦理
  • 第 5 條
    戶政事務所置秘書、課長、課員、戶籍員、辦事員、雇員。
  • 第 6 條
    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專任或由主計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並兼辦統計事項 。
  • 第 7 條
    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人事助理員,專任或由人事處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 人事查核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戶政事務所設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 列人員組成: 一、主任。 二、秘書。 三、課長。 四、會計員。 五、人事管理員。 六、人事助理員。 前項會議時,由主任擔任主席,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0 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戶政事務所擬訂,報請民政局核定;丙 表由戶政事務所定之,報請民政局備查。
  • 第 11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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