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2-01-4003
自治規則
民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臺北市政府(98)府法三字第09836407700號令修正發布全文12條及編制表;並自發布日實施
  • 第 1 條
    本規程依臺北市政府民政局組織規程第八條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戶政事務所隸屬臺北市政府民政局(以下簡稱民政局),辦理各該行政區 有關戶政業務。
  • 第 3 條
    戶政事務所置主任,承民政局局長之命,綜理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 。
  • 第 4 條
    戶政事務所設下列各課,分別掌理各有關事項: 一 戶籍登記課:戶籍登記、戶口普查、戶口校正、戶籍巡迴查對、國籍 之得喪、更改姓名、戶口名簿核發、選舉造冊及其他不屬各課掌理事 項。 二 戶籍資料課:街路命名、編釘門牌、印鑑登記與證明、日據時期戶口 調查簿除戶資料保管與核發證明、國民身分證核發、學齡兒童造冊、 戶籍通報及戶籍統計等事項。 三 行政庶務課:文書收發、印信、庶務、出納、研考及檔案管理等事項 。
  • 第 5 條
    戶政事務所置秘書、課長、課員、戶籍員、辦事員、書記。
  • 第 6 條
    戶政事務所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
  • 第 7 條
    戶政事務所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8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官等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官等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9 條
    主任出缺,繼任人選未任命前,由臺北市政府民政局轉陳臺北市政府派員 代理。 主任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職務代理順序如下: 一 秘書。 二 課長。
  • 第 10 條
    戶政事務所設所務會議,由主任召集並擔任主席,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 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下列人員組成: 一 主任。 二 秘書。 三 課長。 四 會計員。 五 人事管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得由主任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11 條
    戶政事務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戶政 事務所擬訂,報 請臺北政府民政局核定,丙表由戶政事務所訂定,報請臺北市政府民政局 備查。
  • 第 12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快速回到頁首按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