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照臺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九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臺北市政府印刷所(以下簡稱本所)置所長,承秘書長之命綜理所務。置副所長,襄助所 長處理所務。
- 第 3 條本所設左列各課,分掌各有關事項: 一、營運課: 掌理營運計畫、印刷品之承攬、估價、送校、收款等事項。 二、生產課: 掌理印刷品之設計、印刷、裝訂、交貨及生產作業、管理等工務營運事項。 三、總務課: 掌理文書、研考、出納、印信典守、庶務、倉庫管理等有關事項。 四、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勞工與工廠安全衛生管理及防止職業災害之規劃、督導與推行 ,並實施檢查作業環境測定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等有關事項。
- 第 4 條本所置課長、主任、勞工安全管理員、勞工衛生管理員、業務員、技術員、護士、辦事員 、書記。
- 第 5 條本所設會計室,置會計主任、佐理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事項,並兼辦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所置人事管理員及人事助理員,由有關機關分別派員兼任,依法辦理人事管理及人事查 核事項。
- 第 7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職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 第 8 條本所所務會議由所長召集之,每月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以左列人員組成之 : 一、所長。 二、副所長。 三、課長。 四、主任。 五、人事管理員。 六、人事助理員。 前項會議必要時由所長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第 9 條本所分層負責明細表,分乙表及丙表,乙表由本所擬訂,報請秘書處核定;丙表由本所定 之,報請秘書處備查。
- 第 10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