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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21-01-1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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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 96 年 09 月 09 日
中華民國96年9月9日臺北市政府府法三字第09631797900號令發布廢止
  • 第 1 條
    本規程依照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
    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置主任,承主計處處長之命,綜 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襄理中心業務。
  • 第 3 條
    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分掌有關事項: 一 綜合企劃組:掌理市政資訊整體規劃與推動,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之 審議、使用電腦作業績效之輔導查核、資訊教育訓練等事項。 二 系統發展組:掌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分析設計及辦公室自動化業務推 動等事項。 三 資料處理組:掌理電腦網路管理及電腦主機管理操作、資料庫管理、 電腦機房設施及媒體材料管理等事項。 四 行政管理組:掌理研考、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 第 4 條
    本中心置組長、高級分析師、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組員、助理設計 師、助理管理師、 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
    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 第 6 條
    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臺北市政府資訊中心編制表
    職 稱 官 等 員額 備 考
    主任 簡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 職務列等之十」未規定前,暫以簡 任第十一職等辦理。
    副主任 薦任至簡任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 職務列等之十」未規定前,暫以薦 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組長 薦任
    高級分析師 薦任 其中一人,在「丁、地方機關職務 列等之十」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八至九職等辦理。
    分析師 薦任 十二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十二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十二
    組員 委任或薦任
    助理設計師 委任
    助理管理師 委任
    辦事員 委任
    書記 委任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
    合 計 六三
    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第 8 條
    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市中心擬訂,報請臺北 市政府主計處核定;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備查。
  • 第 9 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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