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 1 條本規程依照台北市政府組織規程第十條第六項規定訂定之。
- 第 2 條台北市政府資訊中心 (以下簡稱本中心) 置主任,承主計處處長之命,綜 理中心業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置副主任,襄理中心業務。
- 第 3 條本中心設左列各組,分掌有關事項: 一 綜合企劃組:掌理市政資訊整體規劃與推動,設置及應用電腦計畫之 審議、使用電腦作業績效之輔導查核、資訊教育訓練等事項。 二 系統發展組:掌理資訊系統之規劃、分析設計及辦公室自動化業務推 動等事項。 三 資料處理組:掌理電腦網路管理及電腦主機管理操作、資料庫管理、 電腦機房設施及媒體材料管理等事項。 四 行政管理組:掌理研考、文書、庶務、出納等事項。
- 第 4 條本中心置組長、高級分析師、分析師、設計師、管理師、組員、助理設計 師、助理管理師、 辦事員、書記。
- 第 5 條本中心置會計員,依法辦理歲計、會計、統計事項。
- 第 6 條本中心置人事管理員,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
- 第 7 條本規程所列各職稱官等及員額,另以編制表定之。 各職稱之職等依職務列等表之規定。 臺北市政府資訊中心編制表附註:本編制表各職稱之職等,應適用「丁、地方機關職務列等表之十」 之規定: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職 稱 官 等 員額 備 考 主任 簡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 職務列等之十」未規定前,暫以簡 任第十一職等辦理。 副主任 薦任至簡任 一 本職稱之職等,在「丁、地方機關 職務列等之十」未規定前,暫以薦 任第九職等至簡任第十職等辦理。 組長 薦任 四 高級分析師 薦任 四 其中一人,在「丁、地方機關職務 列等之十」未規定前,暫以薦任第 八至九職等辦理。 分析師 薦任 十二 設計師 委任或薦任 十二 管理師 委任或薦任 十二 組員 委任或薦任 三 助理設計師 委任 五 助理管理師 委任 五 辦事員 委任 一 書記 委任 一 會計員 委任至薦任 一 人事管理員 委任至薦任 一 合 計 六三 - 第 8 條本中心分層負責明細表,分甲表、乙表及丙表,甲表由本中心擬訂,報請 臺北市政府主計處轉陳臺北市政府核定;乙表由本市中心擬訂,報請臺北 市政府主計處核定;丙表由本中心定之,報請臺北市政府主計處備查。
- 第 9 條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