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推行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建立福利服務網,以增 進民眾福祉,特訂定本要點。
- 二、本局福利服務中心以推行社會工作專業服務為主要業務。並依其服務性質區分為地區性 社會福利服務中心及專案性福利服務中心。
- 三、本局為便利民眾求助及服務傳送並掌握服務時效,應於每一行政區,選擇適當地點,設 置地區性社會福利服務中心一所以上,提供低收入家庭、變故家庭(遭遇重大災害、疾 病、傷殘及死亡、受刑、被遺棄等破碎家庭)危機調適及其他社會功能障礙問題之家庭 服務,並辦理社區性自助團體輔導及區域性資源網之組織、運作等業務。
- 四、本局為因應特殊社會問題及特殊服務對象需要,得依服務對象及其問題性質分別設置左 列專案性福利服務中心,並負責有關問題之危機通報網服務,服務資源網建構運作及相 關服務專案之策劃、執行。 (一)兒童少年福利服務中心:被虐待、被疏忽及失依兒童、少年保護及未成年懷孕者 之保護服務。 (二)老人福利服務中心:老人保護及諮商與關懷服務、老人社會參與之輔導及特殊支 持性服務。 (三)婦女福利服務中心:家庭暴力被虐待婦女及被強暴、被遺棄婦女保護、輔導。 (四)殘障福利服務中心:殘障者保護及諮商服務、殘障者社會參與輔導與特殊支持性 服務。 (五)福利資源發展中心:社會福利志願服務人員統一召募、培訓、志願服務推廣、志 願服務行政與協調事項、福利資源(含正式與非正式)彙整及組織事項等統籌。 (六)家庭關係服務中心:負責強制性親屬角色職責再社會化之實施及社會生活功能有 關預防、推廣方案之執行。 (七)平價住宅服務中心:本局平價住宅之社會工作專業服務及協助平價住宅管理業務 。
- 五、福利服務中心置社會工作督導員一人,綜理中心業務,社會工作員若干人,提供直接服 務。
- 六、福利服務中心之設置,應合乎左列要件: (一)地點:應選擇交通方便、便利業務協調及方便整體服務之提供。 (二)基本設備:應包括辦公室、個案會談室、小團體輔導室、大團體活動室兼教室、 會議研討室及相關庶務空間。 (三)服務場所之設置,應充分考慮服務對象之尊嚴及保密性之需要。 (四)人力配置應兼顧服務需求量及團隊力量最適規模。
- 七、各福利服務中心除供本局提供服務之外,其活動場所得免費提供與社會局業務相關 之社會福利機構、團體、及相關自助團體辦理社會福利服務有關活動使用。其使用 申請須知如附件。
- 八、本要點所需經費由本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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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02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福利服務中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2 年 07 月 12 日
中華民國82年7月12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82)北市社工字第30727號函訂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