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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01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7 月 30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北市社秘字第09738067100號函修正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規小組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規小組作業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法制事務,特設置法規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社政法令訂定、修正、廢止或停止適用案之審議。 (二)其他有關法制或局長交辦事項之研議。
  • 三、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主任秘書兼任;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法制秘書兼任。 本小組由本局法制秘書及各科室主管組成之。 各科室主管不克出席時,由其指派股長以上人員參加。
  • 四、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本局主管科室提案性質召集並擔任主席。
  • 五、本小組得邀請相關單位機關(構)人員列席或商請相關專家學者協助提供專業諮詢。
  • 六、本局主管科室之提案於簽陳准予提會前,應先會執行秘書予以編號,並至遲於會議前一 日將資料送達小組成員。
  • 七、本小組就第二點第一款決議通過之事項,於提請本局局務會議通過後,依據臺北市政府 所屬各機關法制作業應注意事項所定作業程序辦理。
  • 八、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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