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社會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處理法制事務,特設置法規小組(以下簡稱本小 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社政法令訂定、修正、廢止或停止適用案之審議。 (二)國家賠償事件之研議。 (三)其他有關法制或局長交辦事項之研議。
- 三、本小組由本局各科室主管組成之。
- 四、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局長指派人員兼任,綜理本小組各項事務;置執行秘書一人, 由召集人指派人員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日常事務並負責聯繫協調事項。
- 五、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提案或事務之情況不定時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 時,由其指定小組成員一人擔任之;小組成員應親自出席,如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其指 定人員代理之。
- 六、本小組會議必要時得由召集人邀請或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或參加。
- 七、各科室之提案於簽陳准予提會前,應先會執行秘書,並予編號。
- 八、准予提會之提案,由主管科室備妥十五份送執行秘書彙整。
- 九、執行秘書視提案或事務之情況陳請召集人召開會議,並繕發會議通知。
- 十、本小組會議準備及紀錄彙整等一般行政工作,由提案件數較多之科室負責辦理,提案件 數同數時則由提案編號較後之科室負責辦理。 各提案科室應於會後三日內將會議結論送紀錄彙整科室彙整。
- 十一、本小組會議決議通過之事項,由主管科室視案件性質分別依左列規定辦理: (一)法規之訂定、修正、廢止案,於提請本局局務會議通過後,函請本府法規委員 會辦理。 (二)一般行政命令之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案,於提請本局局務會議通過,並簽會 本府法規委員後,視規定事項之內容,提請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後函頒實施或逕 行函頒實施。 (三)其他提案逕依決議辦理。 前項第二款一般行政命令之訂定、修正或停止適用案,於函頒實施後,應即影印二份 送執行秘書,據以函報本府法規委員會列管。
- 十二、本小組成員及其他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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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01
臺北市政府社會局法規小組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3 年 07 月 04 日
中華民國83年7月4日臺北市政府社會局(83)北市社秘字第32931號函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