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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2 月 10 日
中華民國86年12月10日臺北市政府(86)府人一字第8609319500號函核定修正名稱及全文9點 (原名稱:臺北市政府無障礙推動小組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政府無障礙環境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建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無障礙生活環境,落 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特設臺北市政府無障礙環境推動委員會(以下簡 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事務副市長兼任:委員三十四人,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 (一)本府教育局、工務局、交通局、社會局、勞工局、警察局、都市發展局、新聞處 、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捷運工程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公務人員訓 練中心、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本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本市停車管理處、本市交 通管制工程處代表十九人,由相關局處指派主任秘書級以上人員兼任。 (二)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九人。 (三)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四)學者專家代表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三、本委員會下設無障礙設施諮詢小組,負責協助民間建築物起造人及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 辦理各項公共設施(含道路、建築物、遊憩場所、交通工具等)無障礙環境之規劃、設 計案件之諮詢事項,並視議題需要建請委員會研討。諮詢小組置委員十九人,其中一人 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任期二年,期滿另行 聘(派)兼之。 (一)學者專家代表三人。 (二)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九人。 (三)本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四)本府工務局、交通局、社會局、工務局建築管理處相關業務科科長各一人。
  • 四、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針對本府各單位無障礙環境執行情形進行瞭解、檢視、建議,透過整合方式實踐 無障礙生活環境的理念。 (二)針對本市各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環境進行瞭解、檢視與建 議及規劃。 (三)聽取本府「無障礙生活環境清查暨督導小組」報告有關本市公共建築物身心障礙 者使用設備設施之清查、複查執行情形。 (四)研討、確認無障礙諮詢小組相關建議事項。
  • 五、本委員會及附屬小組有關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由本府工務局派員兼辦之。
  • 六、本委員會及附屬小組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 無法出席時,應指定一人為主席。開會時,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熟悉該項業務相 關人員代理之。
  • 七、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本委員會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單位執行,並由本府研究發展考 核委員會追蹤列管。
  • 八、本委員會及附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建築師公會及殘障團體 代表,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九、本委員會及附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依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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