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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05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9 年 02 月 17 日
中華民國89年2月17日臺北市政府(89)府人一字第89008700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建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無障礙生活環境,落 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特設臺北市政府無障礙環境推動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由副市長兼任:委員三十五人,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民政局、教育局、工務局、交通局、社會局、勞工局、警察局、都市發展局 、新聞處、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捷運工程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公 務人員訓練中心、工務局新建工程處、工務局養護工程處、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 管理處、工務局建築管理處、本市市政大樓公共事務管理中心、本市停車管理處 、本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代表二十人,由相關局處指派主任秘書級以上人員兼任。 (二)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九人。 (三)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四)學者專家代表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針對本府各單位無障礙環境執行情形進行瞭解、檢視、建議,透過整合方式實踐 無障礙生活環境的理念。 (二)針對本市各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環境進行瞭解、檢視與建 議及規劃。 (三)聽取本府「無障礙生活環境清查暨督導小組」報告有關本市公共建築物身心障礙 者使用設備設施之清查、複查執行情形。 (四)研討、確認「臺北市政府公共建築物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改善諮詢及審查小組」 相關建議事項。
  • 四、本委員會有關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由本府工務局派員兼辦之。
  • 五、本委員會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 ,應指定一人為主席。開會時,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熟悉該項業務相關人員代理 之。
  • 六、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單位執行,並由本府研究發展 考核委員會追蹤列管。
  •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建築師公會及身心障礙團體代表, 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 八、本委員會委員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依法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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