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建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無障礙生活環境,落 實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特設臺北市政府無障礙環境推動委員會(以下 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委員會置召集人一人、副召集人一人,召集人由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由副秘書長兼 任,委員二十五人,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教育局、工務局、交通局、社會局、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發展局)、研究 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捷運工程局、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工務局新建工程處、臺北市建築管理處代表十人,由相關局處指派主任秘書級 以上人員兼任。 (二)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九人。 (三)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四)學者專家代表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之,其任 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 三、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針對本府各單位無障礙環境執行情形進行瞭解、檢視、建議,透過整合方式實踐 無障礙生活環境的理念 (二)針對本市各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環境進行瞭解、檢視、建 議及規劃。 (三)聽取本府各機關無障礙環境推動執行情形。 (四)其他有關本市無障礙環境推動事項。
- 四、本委員會有關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由本府發展局兼辦之。
- 五、本委員會得視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無法出席時 ,由副召集人擔任主席。開會時,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熟悉該項業務相關人員代 理之。
- 六、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 ,取決於主席。本委員會會議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單位執行,並由本府研考會追 蹤列管。
-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委員會委員所需經費,由本府發展局年度相關預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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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05
臺北市政府無障礙環境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7 年 07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7年7月17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7305454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