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推動建立臺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無障礙生活環境,落 實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之規定,特設臺北市政府無障礙環境推動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七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市長指派之 副秘書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教育局代表一人。 (二)工務局代表一人。 (三)交通局代表一人。 (四)社會局代表一人。 (五)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代表一人。 (六)捷運工程局代表一人。 (七)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研考會)代表一人。 (八)工務局新建工程處代表一人。 (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代表一人。 (十)臺北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十一)身心障礙團體代表九人。 (十二)建築師公會代表二人。 (十三)學者專家四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任期屆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 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本府各機關代表,應薦派主任秘書職務以上人員兼任。 外聘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外聘委員全數四分之一為原則。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針對本府各單位無障礙環境執行情形進行瞭解、檢視、建議,透過整合方式實踐 無障礙生活環境的理念。 (二)針對本市各公共建築物、公共設施及活動場所之無障礙環境進行瞭解、檢視、建 議及規劃。 (三)聽取本府各機關無障礙環境推動執行情形。 (四)其他有關本市無障礙環境推動事項。
- 四、本會得視實際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會議由召集人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主持時, 由副召集人代理之。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熟悉該項業務之代理人出席。但第二點第一項第十一款至第十 三款之委員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本會會議應有過半數委員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始得作成決議。本會 會議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單位執行,並由研考會追蹤列管。
- 五、本會有關幕僚作業及一般行政工作,由都發局兼辦之。
- 六、本會開會時,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所定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 七、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都發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臺北市歷史法規所有條文 text_rotate_vertical 另存PDF print 友善列印
北市06-01-2005
臺北市政府無障礙環境推動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2 年 08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02年8月22日臺北市政府(102)府授人管字第10212829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