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協調統合中央與地方政府關於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以下簡稱本系統)營運管理 之相關事務,以增進營運管理之效能與效率,特設立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營運管理 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管理委員會)。
- 二、本系統範圍: (一)污水處理廠:八里污水處理廠(含放流管)。 (二)抽水站:獅子頭抽水站、迪化抽水站、汐止抽水站等三處。 (三)截流站:蘆洲、溪美、重陽、同安、鴨母港、頂崁、下寮、江北、五堵等九座截 流站及中港截流井、樟樹抽水井。 (四)管線:陸上放流管、龍形隧道、北市放流幹管、越淡水河幹管、特一號幹線、 I - 4次幹管、基隆河幹線及截流站連接管。 (五)本系統後續完工經本管理委員會同意接管之新增抽水站、截流站、管線。
- 三、本管理委員會任務如左: (一)關於本系統營運管理組織、編制之審議事項。 (二)關於本系統營運管理計畫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本系統營運管理年度預算之編列分擔比例及預算執行之審議事項。 (四)關於本系統代操作維護合約執行之督導事項。 (五)關於本系統各項設施重大維修、改善、汰換及增設之審議事項。 (六)關於本系統重大緊急事故之協調事項。 (七)關於本系統廢棄物處置之審議事項。 (八)關於本系統環境監測、敦親睦鄰相關作業之審議及協調事項。 (九)關於本系統營運管理規章之審議事項。 (十)關於本系統相關財產移交及管理之督導事項。 (十一)關於本系統系統試車之籌劃、協調及督導、執行事項。 (十二)其他有關營運管理之相關事項。
- 四、本管理委員會置召集人三人,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局長、臺北縣環境保護局局長及基隆 市政府工務局局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處長兼 任。委員十七人,除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內政部營 建署、經濟部水資源局、臺灣省政府住宅及都市發展處、臺北市政府主計處、臺北市政 府工務局、臺北縣環境保護局、臺北縣政府主計室、基隆市政府工務局、基隆市政府主 計室各指派一人兼任,並聘請學者專家三人為委員。
- 五、本管理委員會設工作小組,辦理本管理委員會之幕僚作業並處理一般性業務,由執行秘 書綜理組務,組員六人至九人,由臺北市政府、臺北縣政府、基隆市政府等機關各派員 二至三人兼任。
- 六、本管理委員會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三人共同主持 ,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定委員一人代理。工作小組每月召開小組會議一 次,由執行秘書主持。
- 七、本管理委員會依工作推展需要,得經委員會之決議聘請專家學者或專業機構辦理專題研 究,所需經費列入年度預算內辦理。
- 八、本管理委員會之決議事項,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衛生下水道工程處依行政程序簽報核定 後執行,如涉及其他縣、市政府之權責者,必要時得同時經相關之縣、市政府同意後執 行。
- 九、本管理委員會得視需要,聘請專家、學者為顧問,參與委員會議或工作小組會議,以供 專業諮詢。
- 十、本管理委員會委員及工作小組組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專家、學者受 聘為顧問者,得支領出席費,所需經費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十一、本管理委員會所需之各項費用,應依預算程序列入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營運管理預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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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04
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營運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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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07 月 02 日
中華民國86年7月2日臺北市政府(86)府人一字第8605079800號函,台北縣政府(86)北府環三字第246749號函、基隆市政府(86)基府工水字第058998號函會銜訂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