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為協調統合中央與地方政府關於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以下簡稱 本系統)營運管理之相關事務,以增進營運管理之效能與效率,特設 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營運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 本要點。
- 二、本系統範圍: (一)涵蓋臺北市、新北市及基隆市轄下之污水下水道系統等設施。 (二)廠站設施: 1.污水處理廠:八里污水處理廠(含放流管)。 2.污水抽水站:獅子頭抽水站、迪化抽水站、汐止抽水站、新 莊抽水站等四座抽水站。 3.截流站: (1)臺北市所屬截流站(井):玉成、雙園、新生(含建國) 、中山、南京、松山、撫遠、古亭、景美、大龍、忠孝、 六館等十二座截流站及環河北、延平北等二座截流井。 (2)淡水河系截流站:蘆洲、溪美、重陽、同安、鴨母港、頂 崁等六座截流站及中港(含中港東)、二重等二座截流井 。 (3)基隆河系截流站:五堵、下寮、江北等三座截流站及樟樹 抽水井一座。 (4)新店溪系截流站:永和、中和、瓦磘等三座截流站及中原 截流井一座。 (5)大漢溪系截流站:新海、華江、土城、西盛、塔寮坑、沙 崙等六座截流站及湳仔溝截流井一座。 4.紓流站(點):秀朗橋、大安圳等二座紓流站。 5.管線系統:陸上放流管、龍形隧道、龍形繞流管、北市放流 幹管、越淡水河幹管、特一號幹線一~九標、特三號幹線一 ~四標、 I-4次幹線、I-19次幹線、IV號幹線一 ~七標、特 二幹線、新莊第一標、新莊第八標、新莊第九標、塔寮坑及 沙崙截流第二標、特二幹線(第四標)、特二幹線(第五標 )、西盛截流站連接管、基隆河幹線及截流站連接管。 6.本系統後續完工後,經本會同意接管之新增抽水站、截流站 、紓流站(點)及管線系統。
- 三、本系統營運管理由臺北市政府、新北市政府、基隆市政府(以下簡稱 三市政府)共同開會協商擇一執行管理機關,負責執行營運管理相關 行政業務。
- 四、本會任務如下: (一)關於本系統營運管理相關事項之審議、督導、協調。 (二)關於本系統營運管理年度預算編列分擔比例及預算執行之審議 。 (三)關於本系統相關財產移交及管理之督導事項。 (四)其他有關本系統營運管理之相關事項。
- 五、本會置召集人三人,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局長、新北市政府水利局局 長及基隆市政府工務處處長兼任。執行秘書一人,由執行管理機關首 長兼任或由執行管理上級機關指定主任秘書以上層級人員兼任。委員 十七人,除召集人及執行秘書為當然委員外,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內政部營建署、經濟部水利署、臺北市政府主計處、臺北市政府工務 局、新北市政府水利局、新北市政府主計處、基隆市政府工務處、基 隆市政府主計處各指派一人兼任,並聘請學者專家四人為委員。
- 六、本會應設立工作小組,辦理本會之幕僚作業,並處理一般性業務,由 執行秘書綜理組務,置組員六人至九人,由三市政府等機關各派員二 人至三人兼任之。
- 七、本會每六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由臺北市政府及新北市政府輪流 召開,由召集人三人共同主持,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由召集人指定 委員一人代理。工作小組每三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由執行秘書 主持,以上會議必要時得視業務需求調整或召開臨時會。
- 八、本會依工作推展需要,得經本會之決議聘請專家學者或委託專業機構 辦理專案研究,並得聘請專家、學者為顧問,參與委員會議或工作小 組會議,提供專業諮詢。
- 九、本會之決議事項,由執行管理機關依行政程序簽報核定後執行,如涉 及其他市政府之權責者,必要時得經相關之市政府同意後執行。
- 十、本會委員及工作小組組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專家 、學者受聘為顧問者,得支領出席費,所需經費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十一、本會所需之各項費用,應依預算程序列入本系統營運管理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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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04
淡水河系污水下水道系統營運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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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11 年 01 月 22 日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臺北市政府(111)府工衛字第11030549281號函、新北市政府(111)新北水設字第1102450871號函、基隆市政府(111)基府工水壹字第1102530980號函會銜修正全文11點;並自111年1月28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