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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6 年 11 月 28 日
中華民國86年11月28日臺北市政府(86)府人一字第8609318800號函訂頒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加強河濱公園權責單位間業務相互聯繫、協調配合,及 各項缺失查報及時處理,以提昇河濱公園管理維護品質之目的,遵奉 市長指示及依據 本府「各機關加強橫向聯繫要點」之規定,特籌組成立「臺北市河濱公園查報協調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以下簡稱公園處)副處長兼 任之,小組組員由左列局、處、會、大隊指定專責人員各一人兼任之: (一)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二)本府警察局 (三)本府建設局 (四)本府環境保護局 (五)本府交通局 (六)本府教育局 (七)本府工務局 (八)本府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 (九)本市停車管理處 (十)本府工務局養護工程處 (十一)本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 三、本小組策劃協調事項如左: (一)河濱公園管理維護權責界定及分工事項。 (二)河濱公園相關建設計畫之策定事項。 (三)河濱公園相關建設計畫執行之協調配合事項。 (四)河濱公園舉辦大型活動協調配合事項。 (五)河濱公園管理維護缺失查報工作督導及追蹤管制。
  • 四、河濱公園管理維護缺失查報工作,依左列方式辦理: (一)由公園處負責查報、追蹤管制及統計成果。 (二)其他局、處、大隊負責缺失處理情形回報。 (三)每月統計成果,提報查報協調小組討論。
  • 五、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公園處河濱公園管理所主任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有關 幕僚事務。
  • 六、本小組以定期召開會議,由召集人主持之。 前項會議討論議題如涉及小組以外權責單位時,得邀請該權責單位派員列席參加討論。
  • 七、本小組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車馬費。
  • 八、本小組決議事項,分別函送各權責單位執行,並副知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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