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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4 年 11 月 17 日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臺北市政府(94)府人一字第09427057400號函修正發布名稱及全文8點 (原名稱:臺北市婦女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設置要點) 中華民國94年10月11日臺北市政府第1342次市政會議審議通過
  • 一、臺北市政府 (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女性人格尊嚴,保障女性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 視,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並提供女性服務諮詢指導工作,以保障女性權益,依臺 北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第三條,設立臺北市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 (以下簡稱本會),訂 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任務如下: (一)推動制定女性政策、兩性平等及女性保護法令。 (二)督促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女性政策。 (三)檢視本府相關政策,以符合性別平等之宗旨。 (四)結合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動女性福利。 (五)提供女性權益相關議題之諮詢。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其中一位由副市長兼任,另一位 由市長指派,委員十六至二十人,其中女性不得少於二分之一,由主任委員就下列人員 派(聘)之。 (一)本府社會局局長。 (二)本府警察局局長。 (三)本府衛生局局長。 (四)本府教育局局長。 (五)本府勞工局局長。 (六)本府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主任委員。 (七)專家學者五至六人。 (八)婦女團體代表五至八人。 (九)社會公正人士。 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府外委員續聘以一屆、續聘人數不低於府外委員 總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外聘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除專家學者外,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無故缺席二次以 上,視同辭職。 本會得依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委員之本府局處會首長出席,必要時得邀請其他專家學者及 婦女團體代表列席。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局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幹事六人 由本府相關機關承辦業務人員兼任,協助相關業務協調工作,約聘研究員一人,負責幕 僚聯繫作業。
  • 五、本會依工作需要得臨時召開專案會議,由委員依其專長參與,並互推一人為召集人。委 員於專案會議提案,應有其他委員一人以上之附署,且應於專案會議三日前提出。經專 案會議討論表決通過後始得於大會提出。專案會議中討論事項以提案方式提大會決議後 實施辦理。
  • 六、本會每四個月開會一次,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副主任委員 亦不克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本會決議事項應以本府名義送請有關機關 辦理。並送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列管。必要時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七、本會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府外委員得依規定發給交通費。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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