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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03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4 年 03 月 13 日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臺北市政府(104)府授人管字第104302986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10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維護女性人格尊嚴,保障女性之人身安全,消除性別歧 視,促進其地位之實質平等,並提供女性服務諮詢指導工作,以保障女性權益,依臺北 市女性權益保障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立臺北市女性權益促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置委員三十至三十五人,主任委員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二人,一人由市長指派 之副市長兼任,另一人由市長遴聘,其餘委員由主任委員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 (一)民政局局長。 (二)教育局局長。 (三)產業發展局局長。 (四)社會局局長。 (五)勞動局局長。 (六)警察局局長。 (七)衛生局局長。 (八)文化局局長 (九)法務局局長。 (十)人事處處長。 (十一)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十二)婦女或性別平等團體代表九至十二人。 (十三)專家學者七至九人。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本府委員期滿得續聘(派)之;本府以外委員期滿得續聘(派)一 任,續聘(派)委員人數以不低於原聘委員人數三分之一為原則;任期內出缺時,得補 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之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 三、本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制定女性政策、性別平等及女性保護之法令。 (二)督促本府各相關機關執行女性政策。 (三)檢視本府相關政策,以符合性別平等之宗旨。 (四)結合政府與民間機構,共同推動女性福利。 (五)提供女性權益相關議題之諮詢。
  • 四、本會每四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經委員三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開 臨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 ;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本會依工 作需要得臨時召開專案會議,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委員不克出席時,得委任代理人出席。但專家學者不適用委任出席規定。 民間團體代表之委員委任代理人出席時,其受任人以該委員所屬團體內之成員為限。本 府以外委員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視同辭職。 本會得依會務需要,邀請本府相關局處、其他婦女或性別平等團體代表及專家學者列席 。
  • 五、本會幕僚作業,由臺北市性別平等辦公室辦理之;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臺北市性別平等 辦公室執行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
  • 六、本會得視需要設分工小組,至少每四個月召開分工小組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 議;會議由分工小組召集人擔任主席。其組織由本會決議設立之。 本會分工小組幕僚作業,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兼辦之;各置分工小組召集人一人,由本 府業務相關局處首長或副首長兼任;各置分工小組幹事若干人,由本府業務相關局處首 長指派人員兼任。
  • 七、本會委員於分工小組或專案會議提案,應有其他委員一人以上之附署,且應於會議三日 前提出,經分工小組或專案會議討論表決通過後始得於本會提出。
  • 八、本會決議事項,以本府名義送請相關局處辦理,必要時應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 九、本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十、本會所需經費,由社會局及其他業務權責相關局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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