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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8-01-2006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7 年 07 月 21 日
中華民國87年7月21日臺北市政府(87)府人一字第8704775500號函核定訂定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發展家庭暴力防治服務網絡,提昇家庭暴力防治服務品 質,以維護市民基本的生存權益,爰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七條,設置臺北市家庭暴力防 治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職掌如下: (1)研擬家庭暴力防治法規及政策。 (2)協調、督導及考核有關機關家庭暴力防治事項之執行。 (3)提高家庭暴力防治有關機構之服務效能。 (4)提供大眾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5)協調被害人保護計畫與加害人處遇計畫。 (6)協助公、私立機構建立家庭暴力處理程序及推展家庭暴力防治教育。 (7)統籌家庭暴力之整體資料,提供法官、檢察官、警察人員、醫護人員及其他政府機 關相互參酌並對被害人之身分予以保密。
  • 三、本會置委員十三人,除主任委員一人,由事務副市長兼任外,餘委員十二人,由市長就 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1)本府社會局、警察局、教育局、衛生局代表四人,由各局處指派主任秘書級以上人 員兼任之。 (2)學者專家代表四人。 (3)民間團體代表四人。 委員任期一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之續聘以一屆為原則 ,任期內出缺時,由主任委員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委員不克出席會議時,得以書面委任代理人出席,無故缺席二次以上,視同辭職。本會 開會時得依需要邀請未列本會委員之本府局處會代表及其他專家學者及民間團體代表列 席。
  • 四、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社會局代表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四 人由本府相關機關承辦人員兼任。
  • 五、本會每二個月召開會議一次,經委員二分之一以上連署或主任委員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 時會議;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席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
  • 六、本會會議之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可否同數時,取 決於主席。本會之決議,以本府名義函送有關機關執行,並於會議中追蹤列管。
  • 七、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學者專家及民間團體代表得依規定支領出席費。
  • 八、本會所需經費,由本府社會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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