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為儘速推動北投線空中纜車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與內政部營建署共 同成立「臺北市政府北投線空中纜車計畫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以進行本計 畫之推動與協調等相關事宜,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本計畫推動方式與時程之協調整合。 (二)協調本計畫之用地取得方式。 (三)協調本計畫法規、工程及營運等規範之制定。 (四)其他必要之配合措施等相關事宜之協調整合。
- 三、本小組設置召集人一人,由臺北市政府秘書長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小組各項事務,並 置委員十九至二十一人,得由召集人指定臺北市政府技監、參事、顧問、參議若干人及 下列機關遴派相關人員兼任之;下置幹事若干人,綜理本小組各項幕僚事務,得由召集 人指定有關機關遴派相關人員兼任之: (一)內政部營建署(二人) (二)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三)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 (四)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五)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六)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七)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八)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九)臺北市政府產業發展局 (十)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十一)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十二)臺北市北投區公所 (十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十四)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十五)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十六)臺北市大眾捷運股份有限公司
- 四、本小組以每月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並得視任務需要隨時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開會時得視需要邀 請專家學者及相關機關出列席參加。
-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統籌辦理。
- 六、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 七、本小組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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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6日臺北市政府(103)府授人管字第10315043100號函自即日起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