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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6-01-2008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01 月 18 日
中華民國88年1月18日臺北市政府(88)府人一字第8800186000號函核定全文7點
  • 一、臺北市政府為儘速推動北投線空中纜車計畫(以下簡稱本計畫),特與內政部營建署共 同成立「臺北市政府北投線空中纜車計畫專案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以進行本計 畫之推動與協調等相關事宜,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小組任務如左: (一)本計畫推動方式與時程之協調整合。 (二)協調本計畫之用地取得方式。 (三)協調本計畫法規、工程及營運等規範之制定。 (四)其他必要之配合措施等相關事宜之協調整合。
  • 三、本小組設置召集人一人,由臺北市政府秘書長兼任,承市長之命綜理小組各項事務,並 置委員十五人,得由召集人指定下列機關遴派相關人員兼任之;下置幹事若干人,綜理 本小組各項幕僚事務,得由召集人指定有關單位遴派相關人員兼任之: (一)內政部營建署 (二)內政部營建署陽明山國家公園管理處 (三)臺北市政府秘書處 (四)臺北市政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 (五)臺北市政府法規委員會 (六)臺北市政府財政局 (七)臺北市政府主計處 (八)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九)臺北市政府建設局 (十)臺北市政府交通局 (十一)臺北市政府地政處 (十二)臺北市北投區公所 (十三)臺北市政府工務局 (十四)臺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園路燈工程管理處 (十五)臺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建工程處
  • 四、本小組以每月召開會議乙次為原則,並得視任務需要隨時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由召集 人擔任主席,如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指定委員一人擔任主席,開會時得視需要邀 請專家學者及相關單位出列席參加。
  • 五、本小組幕僚作業由臺北市政府工務局統籌辦理。
  • 六、本小組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 七、本小組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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