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籌設客家事務委員會,特設置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 會籌備委員會(以下簡稱本籌備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籌備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除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一人兼任,綜理本籌備委員 會各項籌設業務;置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民政局局長兼任,襄助召集人處理各項籌設 業務外;餘置委員十九人,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法規委員會、財政局、主計處 、人事處、教育局、新聞處等機關首長兼任及遴聘府外學者專家擔任之;置執行秘書一 人,由本府民政局副局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負責幕僚業務;置兼任幹事若干人,由本 府人事處、主計處、研考會、法規會、教育局及民政局各派一員兼任,協助執行秘書處 理相關業務。
- 三、本籌備委員會任務如下: (一)推動成立客家事務委員會。 (二)施政計畫、業務職掌及職務條件之研擬事項。 (三)經費預算之編列事項。 (四)辦理業務及人員移撥籌劃事宜。
- 四、本籌備委員會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主持,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擔任之,必 要時得邀集相關機關參與,其決議事項於簽奉市長核定後辦理。
- 五、本籌備委員會委員及兼任(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委員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或出席費 。
- 六、本籌備委員會所需經費由本府民政局編列預算支應。
- 七、本籌備委員會於任務完成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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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2-01-2003
臺北市政府客家事務委員會籌備委員會設置要點
非現行版本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88 年 11 月 30 日
中華民國88年11月30日臺北市政府(88)府人一字第8807828400號函訂定發布全文7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