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各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增進市民福祉, 依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特設臺 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 二、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之收支核計及保管運用事項。 (二)關於各機關申請動支抵費地出售盈餘款計畫及預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執行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之管理事項。
- 三、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一人由主 任委員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任期均為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 ,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一)本府副秘書長一人。 (二)本府民政局局長。 (三)本府財政局局長。 (四)本府建設局局長。 (五)本府工務局局長。 (六)本府主計處處長。 (七)本府地政處處長。 (八)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任委員。 (九)專家學者三人。
- 四、本會置總幹事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幹事三人至五人,協助執行會務,均 由本府財政局遴員派兼之。
- 五、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 六、本會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領交通費。
- 七、本會於抵費地出售盈餘款支用完畢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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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1 年 05 月 14 日
中華民國91年5月14日臺北市政府(91)府人一字第091076582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7點
(原名稱: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價款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新名稱: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