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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市03-01-2002
行政規則:屬行政程序法第159條第2項第1款
民國 96 年 12 月 03 日
中華民國96年12月3日臺北市政府府授人一字第09630991900號函修正發布全文8點
  • 一、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妥善運用各重劃區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增進市民福祉, 依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收支保管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二條規定,特設臺 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並訂定本要點 。
  • 二、本委員會之職掌如下: (一)關於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之收支核計及保管運用事項。 (二)關於各機關申請動支抵費地出售盈餘款計畫及預算之審議事項。 (三)關於各機關執行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之督導考核事項。 (四)其他有關抵費地出售盈餘款之管理事項。
  • 三、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秘書長兼任,委員十一人除本府財政局局長、專家學者四 人外,餘六人由本府民政局、產業發展局、工務局、主計處、地政處及研究發展考核委 員會指派人員兼任之。 前項人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其任期至原任 期屆滿之日為止。
  • 四、本委員會下設工作小組,辦理各申請補助機關提案資料初審作業,置組長一人綜理組務 ,由本府財政局派員兼任;置組員若干人,由本府研究發展考核委員會、主計處、工務 局、地政處土地開發總隊及財政局派員兼任。
  • 五、本委員會置總幹事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置幹事三人至五人,由本府財政局 遴員派兼之,協助執行會務。
  • 六、本委員會視臺北市土地重劃抵費地出售盈餘款基金業務需要,不定期召開會議,由主任 委員召集之。召開會議時,各委員均應親自出席,並應有二分之一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 會。
  • 七、本委員會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 八、本委員會於抵費地出售盈餘款支用完畢後,裁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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